債務人用貸款購買的房屋在執行範圍內,法院可以強制拍賣。還款後,銀行會把剩下的給債權人,剩下的給債務人。
貸款是指銀行、信用社等機構將資金借給用錢的單位或個人,壹般約定利息和還款日期。
正在償還貸款的房屋不予執行的原因如下:
1.債務人用貸款購買的房屋在執行範圍內,法院可以強制拍賣。銀行優先還款後,剩余部分會先給債權人,再給債務人。
2.法律從未規定被執行人的房屋不能強制執行,只是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保障必需的生活用房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以上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予以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
在參與分配執行過程中,在執行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優先清償應優先受償的債權後,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總額的比例受償。債務人還款後應繼續清償剩余債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509條
多個債權人申請參與被執行財產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全體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510條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根據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進行審查修改並予以分配;如果提出反對,應通知反對者。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提存爭議債權對應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