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條款
1.具有合法居留身份。
第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
三、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貸款銀行認可的資產被抵押或質押,或(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人。
五、有購買房屋的合同或協議。
六、申請貸款時,在建設銀行有不低於買房所需資金的30%;如果預付款已支付給售房單位,則需要付款收據的原件和復印件。
7.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根據貸款的壹般原則:
第四十五條借款人不得通過兼並、破產和股份制改造等方式違法逃廢銀行債務和挪用信貸資金。不得以承包、租賃等方式逃避貸款人信用監管、償還貸款本息。
第四十六條貸款人有權參與借款人合並、破產或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債務重組,並要求借款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第四十七條貸款人應當要求從事承包、租賃業務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
第四十八條貸款人應當要求實行股份制改革的借款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明確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
對於實行整體股份制改革的借款人,應明確其所欠貸款債務由改革後的公司承擔;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要求改造後的股份公司按借款人占用的資金或資產比例承擔原借款人的貸款債務。
第四十九條貸款人應要求合資後組建新企業法人的借款人按占用資金或資產比例向新企業法人落實貸款債務。
第五十條貸款人應要求被合並(兼並)借款人在合並(兼並)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借款人未能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貸款人應要求被並購(合並)企業或並購後新設企業承擔向借款人歸還貸款的義務並與其重新簽訂相關合同或協議。
第五十壹條貸款人應要求與外國投資者合資(合作)的借款人繼續承擔合資(合作)前的貸款償還責任,並要求其以所得款項優先償還貸款。借款人以已抵押或質押的財產作為貸款與外國投資者合資(合作)時,必須征得貸款人的同意。
第五十二條貸款人應當要求被分立的借款人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借款人未清償貸款債務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貸款人應當要求分立後的所有企業按照分立時或者協議約定的資金或者資產占用比例對原借款人所欠貸款承擔還款責任。對於設立子公司的借款人,要求其子公司按照獲得的資本或資產比例承擔和償還母公司相應的貸款債務。
第五十三條貸款人應當要求有償轉讓產權或者申請解散的借款人在產權轉讓或者解散前清償貸款債務。
第五十四條貸款人應當依法參與借款人破產財產的認定和債權債務的處理。破產借款人設定財產抵押、質押或者其他擔保的貸款債權,貸款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貸款債權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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