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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可用於打擊網絡犯罪的相關法律條款是《刑法》第285、286和287條和第17條第2款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0年2月28日通過的《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以下摘錄:
壹。概念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二,犯罪構成
對象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壹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經濟利益,但並不或不限於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因此,不構成欺詐。例如,拐賣婦女、兒童是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
詐騙罪的客體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物,不得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標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為這部法律在第193條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客觀因素
客觀上,本罪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其在形式上包括兩種類型:壹種是捏造事實,另壹種是隱瞞真相;本質上是壹種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詐騙罪的內容是在特定情況下,被害人會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行為人想要的財產處分。因此,無論是虛構還是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和未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都是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沒有使他們處置其財產,則不屬於欺詐行為。欺詐必須達到普通人可以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並誇大其銷售的商品。如果不是超出了社會的承受範圍,就不算詐騙。欺詐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口頭欺詐,也可以是行動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壹事實的義務,但未履行該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繼續陷入錯誤認識,如果行為人利用這種錯誤認識取得財物,也屬於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三百條的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欺詐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有壹些判斷錯誤,也不妨礙欺詐的成立。在欺詐和對方處分財產之間,有必要引入對方的誤解;如果對方因欺詐而在沒有誤解的情況下處分財產,則不屬於詐騙罪。只要欺詐的另壹方要求有權或有地位處分財產的人,就不要求該人是財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通過提供虛假陳述和虛假證據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詐騙罪成立。
詐騙罪要求被害人在陷入錯誤認識後作出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和處分意識。這壹要求是為了區分欺詐和盜竊。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承諾轉讓財產利益。如果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得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將壹塊類似硬幣的金屬放入自動售貨機以獲取自動售貨機中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而僅構成盜竊罪。
被害人以欺詐手段處分財產後,行為人取得了財產,從而損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根據該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是犯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詐騙數額較大的,以2000元起步。但這並不意味著詐騙未遂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需要研究的是,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財物,但同時支付價值相當的物品時,是否構成詐騙罪。有人認為欺詐行為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體財產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為欺詐行為;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人財產的損失,故上述行為仍屬詐騙罪;另壹些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仰和誠實的侵犯,不需要財產損害。我們認為,詐騙罪是針對個人財產的犯罪,而不是針對整體財產的犯罪。受害人因為被詐騙花了3萬元購買了3萬元的商品。雖然整個財產沒有受損,但從個人財產的角度來看,如果沒有行為人的欺詐行為,受害人不會花3萬元購買貨物,而花3萬元是個人財產的損害。因此,采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以騙取財物的,即使其支付了相當數額的商品,也應認定為詐騙罪。
詐騙罪不僅限於騙取有形之物,還包括騙取無形之物和財產利益。根據本法第2l0條的相關規定,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屬於詐騙罪。
⑶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⑷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第三,識別
(壹)罪與非罪的界限
l、詐騙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借款人長期不還款,或通過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款項和物資,到期不能償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揮霍,沒有違約,沒有更多的欺詐和欺騙行為,並且確實打算償還,仍然屬於借款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表他人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以代他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不買任何東西就拿走貨款,擅自挪用貨款,拖欠還款等,應重點關註其真實目的、雙方關系、事發原因、代理人的具體行為、違約情節及後果等,正確判斷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妳可以明確地想代他人購物,但妳仍然想退貨,因為妳不能購買挪用,則不能以欺詐罪論處。如果妳以購買為名行騙,騙取大量財物,揮霍壹空,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就應該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企業因虧損而隱瞞債務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營企業,但因為經營不善,虧損負債,又出去躲債,那還是財產債務糾紛。這與詐騙分子以集資辦企業為名非法占有、攜款潛逃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2)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使用欺騙手段,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二者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產數額、侵害對象均不相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產(但沒有金額限制),還包括工作、職位、地位、榮譽等。屬於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公私財物時,他們侵犯了財產權,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他們屬於牽連犯,應根據行為的主要對象和主要危害性確定罪名,並予以嚴懲。騙取財物數額不大,但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威信的,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義為欺詐。如果兩種對象都被嚴重侵犯,壹般按壹重罪原則處理。如果兩種罪行是獨立實施的,如果彼此沒有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並罰的原則處理。
(3)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本法其余各章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貸款詐騙、金融票據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證券詐騙、保險詐騙、合同詐騙等犯罪。這些詐騙犯罪在主客觀方面與本罪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和客體等方面存在差異,易於區分。因此,該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懲罰
長度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 12月16)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巨大是詐騙罪的重要情節,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累犯或者逃犯犯罪危害嚴重的;
(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和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支出詐騙財產致使詐騙財產無法返還的;
(六)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於共同詐騙罪,犯罪數額應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確定,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違法所得數額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施詐騙行為,但因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取得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二千元至四千元”和“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範圍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個人詐騙和單位詐騙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並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參照第四條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
五、法律和司法解釋
刑法條款】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壹十條第二款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劫罪,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隱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騙取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網絡安全的決定》(2000.12.28)旨在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和敲詐勒索。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1996.5438+02.16〕32號)。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中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1.根據《刑法》第151條和第152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巨大是詐騙罪的重要情節,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累犯或者逃犯犯罪危害嚴重的;
(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和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支出詐騙財產致使詐騙財產無法返還的;
(六)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以上至65438+萬元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於共同詐騙罪,犯罪數額應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確定,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違法所得數額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施詐騙行為,但因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取得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二千元至四千元”和“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個人詐騙和單位詐騙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並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參照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
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扣除案發前已返還的數額,按照實際未返還的數額確定。量刑時,多次騙取的數額可以作為加重情節。
行為人實施詐騙的,犯罪後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被害人騙取的款物占查封、凍結財產的比例及利息總額返還被害人;能夠確定查封、凍結的財產及其利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但無法返還未查明的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支付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屬於惡意取得,應當予以追繳;如果它是善意取得的,就不會被收回。
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金額是指人民幣金額。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按照行為發生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
本解釋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199.10.20】18號)。
第六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於邪教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方式非法收集的財產、用於犯罪的工具和宣傳品等。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5.12法釋【2000】12號)。
第九條使用虛假或者欺詐性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大量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