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如果丈夫的借款用於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丈夫死亡後,妻子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2)丈夫的借款不用於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屬於夫妻債務。比如,丈夫通過借款從事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債權人主張債務屬於夫妻雙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如果丈夫的借款不是用於夫妻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也不是用於夫妻的生產經營,則不屬於夫妻債務,但事後妻子追認或喜愛借款時,妻子和丈夫簽字屬於夫妻債務。丈夫死亡後,妻子應承擔清償貸款的義務。
原則上,丈夫死亡後,妻子承擔屬於夫妻的借款償還義務,對不屬於夫妻的借款不承擔責任。是否屬於夫妻同壹債務,要看債務是否有夫妻簽字,妻子是否追認,是否用於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是否用於夫妻同壹生產經營。如果是,就是夫妻同債。如果不是,就不是夫妻同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是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
第三十四條夫妻與第三人串通編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方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同壹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夫妻壹方死亡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由未亡的壹方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