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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國際金融組織與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明確和規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及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理順貸款管理中地方及中央各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建立“借用還”與“責權利”相統壹的外債管理體制,切實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及其項目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及其項目的管理,規範管理行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要求及批準的有關管理方案,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及貸款項目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及貸款項目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包括世界銀行貸款(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以及與其相關的聯合融資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系指日本國際協力銀行非官方發展援助不附帶條件貸款(即原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

本規定所指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系指利用和準備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實施的項目;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系指利用和準備利用日本國際協力銀行非官方發展援助不附帶條件貸款實施的項目。第四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與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管理工作的原則是“統壹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

財政部是國務院批準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管理部門,負責代表政府對外進行貸款的磋商、談判及協議的簽署,對內進行貸款的統壹管理,以及與貸款業務相關的對外政策協調與宏觀管理工作。

國家開發銀行是國務院批準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主要轉貸機構,在財政部的統壹安排下承擔部分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國內轉貸及相關的項目執行管理工作;中國銀行是國務院批準的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主要轉貸機構,在財政部的統壹安排下承擔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的國內轉貸及相關的項目執行管理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是地方政府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與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根據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對當地的此類貸款業務進行綜合協調與管理。第五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是我國政府的主權外債,貸款資金的借入與使用以國家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或轉貸銀行)的信譽為基礎,貸款項目的管理應以貸款資金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主線,做到債務責任清晰明確,責、權、利相結合,借、用、還相統壹。第六條 除單獨說明者外,本規定中所提及的“貸款”是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統稱;“貸款項目”是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的統稱;

“國外貸款機構”系指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

“轉貸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銀行及其他有關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項目單位”系指具體執行和實施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或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的單位、機構或企業;

“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和“地方項目單位”(或“地方項目辦”)均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壹級人民政府、財政廳(局)和項目單位(或項目辦)。第二章 貸款的轉貸管理第七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管理,按照貸款項目的不同性質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

(壹)公益性項目,包括衛生、教育、水利、環保、扶貧、市政設施等,其貸款由財政部轉貸給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地方政府的代表承擔管理與還貸責任;

(二)基礎性項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訊及農業、林業等,其貸款主要由財政部轉貸給國家開發銀行,再由國家開發銀行轉貸給項目單位;但屬於非經常性質的基礎性項目貸款(主要是農、林類項目),其轉貸管理按公益性項目進行;

(三)競爭性項目,主要包括工業項目等,其貸款由財政部轉貸給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再由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轉貸給具體項目單位。第八條 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轉貸管理,按下列方式進行:

(壹)公益性項目及非經營性質的基礎性項目貸款,由財政部轉貸給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地方政府的代表負責承擔管理與還貸責任;

(二)有關競爭性項目及經營性質的基礎性項目貸款,由財政部轉貸給中國銀行,再由中國銀行負責轉貸給具體項目單位。第九條 每個具體貸款項目所采取的轉貸方式,在財政部與國家計委商定相應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世行貸款三年滾動規劃和亞行貸款三年滾動規劃)或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規劃後,由財政部根據本規定第八條和第九條予以確定並通知轉貸銀行或地方政府(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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