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提到,個人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套剛需住房貸款首付比例由不低於30%恢復至20%,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貸款首付比例由不低於40%恢復至30%。65438+2022年2月31之前,有共同借款人的長春市新建商品住房單筆最高貸款金額為90萬元,無共同借款人的為60萬元,有共同借款人的長春市存量住房單筆最高貸款金額為70萬元,無共同借款人的為50萬元。
通知稱,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開發投資總額未達到25%的,按照“先投資後出讓”的原則,交易雙方簽訂出讓合同,經當地政府同意,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轉讓預告登記。當開發總額達到法定轉讓條件時,依法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以持不動產預告登記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申報和銷售手續。
此外,對未開工和在建的非住宅、商業、經營性用地項目消化周期長的地區,予以支持,商業、寫字樓經主管部門批準轉為租賃住房。
《通知》還提到,支持集中批量購買商品房。支持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高校、科研院所和社會團體聯系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集中批量購買商品房。團購需要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低於成本價銷售。堅決打擊擾亂市場價格的行為,有效穩定市場預期,增強市場信心。
以下為《進壹步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定發展的若幹措施》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穩定經濟增長的政策措施,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壹是對未按期交付且符合土地分割條件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可簽訂補充合同,實現項目就地開發預售。
二是對納入政府保護的歷史建築、景觀建築和城市更新建築,從事商業、服務業經營的,在不改變原建築外主體結構且符合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歷史風貌的情況下,按照原物業面積計算容積率。在建設過程中,允許對內部空間進行改造、加層、增加建築面積,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批準的規劃實施改建,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竣工驗收時,不再收取增加建築面積的土地價款。保留和改造建築物從事公益等非營利性活動的,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按照原用途和規劃用途以較低地價評估,但不得低於取得成本。
3.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投資總額未達到25%的,按照“先投資後出讓”的原則,交易雙方簽訂出讓合同,經當地政府同意,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轉讓預告登記,待開發總額達到法定出讓條件時,再依法辦理房地產轉讓登記。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以持不動產預告登記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申報和銷售手續。
四、利用地下空間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項目,地下空間出讓價格按照《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執行長春市區基準地價等地價的通知》(長府發〔2016〕31號)公布的地下空間基準地價確定,不再進行評估和收取。
五、允許養老、教育、醫療等非公益性社會領域的企業以有償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融資。抵押實現後,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第六,支持剛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個人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套剛需住房貸款首付比例由不低於30%恢復至20%,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貸款首付比例由不低於40%恢復至30%。將首套房貸利率下限調整為不低於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減20個基點。
七、階段性調整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單筆最高額度。65438+2022年2月31之前,有共同借款人的長春市新建商品住房單筆最高貸款金額為90萬元,無共同借款人的為60萬元,有共同借款人的長春市存量住房單筆最高貸款金額為70萬元,無共同借款人的為50萬元。
八、對消化周期較長的非居住區,支持未開工和在建的商業、商務用地項目,經主管部門批準將商業、寫字樓改造為租賃住房。
九、支持靈活處置商業兼容比例的住宅用地。對於居住用地的商業兼容比例,在滿足配套要求、不改變土地性質和容積率的條件下,可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階段按最低申請進行調整,重新核發規劃條件並核算土地出讓金後,方可核發規劃許可證。
十、支持集中批量購買商品房。支持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高校、科研院所和社會團體聯系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集中批量購買商品房。團購需要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低於成本價銷售。堅決打擊擾亂市場價格的行為,有效穩定市場預期,增強市場信心。
十壹、對重點項目的實施進行幫助監督。對涉及民生、交房壓力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立幫扶督辦機制,由市、區兩級領導幫助解決項目中的各類問題。監督項目及時開工,按時交房。
十二、規範入倉制度。加強房地產項目統計。房地產企業用於抵扣工程款的商品房,符合國家統計制度規定的商品房銷售額統計範圍的,應當統壹。
各縣(市)、雙陽區、九臺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上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