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助學貸款 - 債務重組會計處理及涉稅

債務重組會計處理及涉稅

1.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當債務人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時,按照原準則,會計處理壹般是債務人應確認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作為資本公積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債權人應將債權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根據《辦法》,稅務處理方法是債務人應將債務重組應納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入並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債權人應將債務重組應納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債務重組損失以沖減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在原標準體系下,將對債務人進行納稅調整,但不需要對債權人進行納稅調整。“新準則”規定,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作為重組收益,確認為當期損益。換句話說,在新準則框架下,債務人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例1乙公司壹年前向甲公司購買了價值234萬元的貨物,但貨款至今未支付。現因B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償還所欠債務。2006年6月65438+2月1日,雙方達成債務重組協議,乙公司壹次性支付所欠貨款1.5萬元,其余貨款不再支付。

根據原準則,負債公司B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賬款-A公司的2340000。

貸款:銀行存款15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840000。

年末增加應納稅所得額84萬元。若原利潤為-4萬元且無其他調整項目,則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假設適用稅率為15%,則應納稅所得額為12萬元(80萬×15)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20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20000。

債權人A公司的分錄:

借方:銀行存款1500000。

營業外支出840000

借:應收賬款-B公司2340000

因為會計和稅法對重組損失的規定是壹致的,債權人不需要在期末進行稅務調整。根據新準則,債務人B公司的分錄為:借記:應付賬款-A公司2340000。

貸款:銀行存款1500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入84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債務重組收入已按規定確認為當期收入,因此也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不存在納稅調整。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如果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根據原準則,會計處理是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及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而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視為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即根據原準則的規定,只有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損失才會對當期損益產生影響。

《辦法》規定:除企業重組或清算另有規定外,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當分為兩筆經濟業務:以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相當於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金額清償債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企業)應當確認轉讓相關資產的收入(或損失);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從而計算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作出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債務人應當將債務重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額。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原標準與《辦法》之間存在巨大差異,因此存在非常復雜的納稅調整內容。

例2甲企業與乙企業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約定乙企業以壹套設備清償100萬元債務,該套設備賬面原值為100萬元,折余價值為15萬元。假設A企業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3000元,A企業和B企業均為,

根據“原準則”,債務人企業B作了壹筆分錄:

借:清理固定資產85000元。

累計折舊15000

借:固定資產100000。

借:應付賬款──企業A 1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8.5萬元。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5000

納稅調整項目:資本公積中包含的1.5萬元應分成兩部分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資產轉讓收入5000元(9萬-8.5萬元)和債務重組收入1萬元(1.0萬-9萬元)。

債權人A企業的分錄:

借:固定資產97000元

壞賬準備3000

貸款:應收賬款──B公司100000

納稅調整項目:由於稅法規定債權人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按照相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因此稅法應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僅為9萬元,同時應確認債務重組損失7000元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此外,由於會計和稅法對資產有不同的價值體系,因此在未來折舊和成本結轉方面仍然存在差異。

但根據新準則,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作為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重組債權賬面余額與受讓方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應先核銷減值準備)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不存在上述復雜的納稅調整。在新準則體系下,上述業務的會計處理如下:

根據“新準則”,債務人企業B的會計分錄為:

借:清理固定資產85000元。

累計折舊15000

借:固定資產100000。

借:應付賬款──企業A 100000

借款:清理固定資產9萬元。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入10000

借:固定資產清算5000

借: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5000。

債權人A企業的分錄:

借:固定資產90000。

壞賬準備3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7000

貸款:應收賬款──B公司100000三。通過將債務轉化為資本進行債務重組。

原準則規定,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的,應當按照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份面值確認為股權,按照債務的賬面價值核銷債務,並將重組後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權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股權溢價)。債權人應以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作為轉讓股權的賬面價值。

根據《辦法》,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並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債權人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投資的計稅成本。

例3公司A是壹家上市公司。2003年6月,其與B公司達成債務重組協議。A公司使用其額外的20萬股普通股償還欠B公司的200萬元貸款。A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為每股9元,在不考慮其他稅費的情況下,每股面值為2元。根據“原準則”,負債公司A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B公司2000000

貸款:股本40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1600000

納稅調整項目:需確認的債務重組收益為20萬元(200萬-1.80萬元)。

債權人B公司的會計處理是:

借:長期股權投資2000000。

借:應收賬款-甲公司2000000。

乙公司股權投資的應納稅成本為股票市場價格1.80萬元,重組債權應納稅成本200萬元與股權投資應納稅成本1.80萬元的差額為20萬元,作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新準則,當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時,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與原準則相比,重組收益最終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產轉讓損益。債權人重組債權賬面余額與股權公允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債務人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B公司2000000

貸款:股本40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1400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20萬元

債權人B公司的會計處理是:

借:長期股權投資1800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20萬元

借:應收賬款-甲公司2000000。

在這種情況下,債務重組雙方將不再進行稅務調整。

四。通過修改其他條件進行債務重組

通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包括延長債務償還期、延長債務償還期並附加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並減少債務本金或利息等。根據原準則,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於未來應付金額,則將減少至未來應付金額,減少的金額將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等於或小於未來應付金額的,債務人不作會計處理。債權人未來應收款項小於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計提壞賬準備不足以沖減未來應收款項的部分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辦法》通過修改其他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記至未來應付金額,減記後的金額應當確認為當期債務重組收益;債權人將該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未來應收金額,減記金額確認當期債務重組損失。

例4甲公司於2006年6月30日從某商業銀行獲得貸款65,438+0,000,000元,利率為5%,利息費用為65,438+0年(已計提5萬元)。現在,由於A公司財務困難,銀行同意將貸款期限延長壹年,利率改為。

債務重組日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本金+利息= 100000+100000×5% = 1050000(元)

未來應付金額=重組本金+應計利息= 90000+900000× 4% = 936000(元)

債務人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短期借款1000000。

預扣費用5萬元

貸款:長期貸款-債務重組936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14000

納稅調整項目:債務重組收益為114000元(1050000-936000)。

商業銀行對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中長期貸款-債務重組936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114000

貸款:短期貸款1000000。

應收利息為50000英鎊。此時會計和稅務規定相同,債務重組損失無需納稅調整即可稅前扣除。根據新準則,在修改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時,將債務人未來應付金額的現值低於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重組收益,確認為當期損益。如果涉及或有支出,則應將其包括在未來應付金額中進行貼現,以確定債務重組的收入。債權人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未來應收款項現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涉及或有收益,債權人不應將或有收益計入未來應收款以確認重組損失,或在或有收益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會計和未來應收賬款的現值是與原始準則的最大差異。那麽,在“新準則”下,是不是就像上述問題壹樣,沒有納稅調整呢?我覺得不能這麽理解,因為這裏可能存在或有支出或有收入的折讓,這與稅法規定不符,所以也可能存在納稅調整。

例5 2006年6月5438+2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貨物,含稅價格為117000元,收到壹張商業承兌匯票,票面金額為117000元,期限為6個月,利率為4%。到期後,因B公司資金緊張,經協商免除A公司6543.8+0.7萬元債務。票據利息將在重整日壹次性支付,此外,A公司將按年利率8%對余額收取利息,壹年後B公司壹次性償還本息(貼現率為6%)。

根據上述條件和新準則,重組日該債務的賬面價值為= 117000元。

未來應付金額=(117000-17000)×(1+8%)= 108000(元)

未來應付款的貼現金額= 108000/(1+6%)= 101887(元)

債務人重組收益=債權人重組損失= 117000-101887 = 15113(元)

債務人公司B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票據-應付利息2340(117000×4%×6÷12)。

貸款:銀行存款2340

借:應付票據117000。

貸:應付賬款101887。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入15113

債權人A公司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2340

貸:應收票據-應收利息2340貸:應收賬款101887。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15113

貸:應收票據117000。

由於稅法沒有考慮現值對債務重組損益的影響,因此必須對會計確認的損益進行調整:即減少債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665,438+065,438+03元(即108,000-1065,438+0887),同時減少債權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同的金額。

  • 上一篇:如何理財?
  • 下一篇:招商銀行信用卡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