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類信托壹般分為借貸之債與買賣之債:①借貸之債,即信托成立後,受托人(信托公司)
將信托資金以貸款形式貸放給融資方並簽署借款協議,按照約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還本金的投資方式。該種投資方式由受托人與融資方形成借貸之債;②買賣之債,即信托成立後,受托人將信托資金用於購買融資方某項財產的所有權或收益權(
如購買機器設備所有權、商業物業收益權等) 並簽署權益轉讓合同與溢價受讓( 回購) 合同,按照約定周期收取溢價款及到期收取與信托資金等額的受讓( 回購)
款。該種方式由受托人與融資方形成買賣之債。
股權類信托壹般分為股權融資類信托與股權投資類信托。兩類信托均為在信托成立後受托人將信托資金以增資形式、購買融資方持有的股權或股權收益權形式進行投資,只是在股權融資類信托中投資人獲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權投資類信托中投資人獲得非固定收益。
債權融資與股權融資是兩種最為基本的投資方式,從法律上講,債權類信托所構建的法律關系以“債”為基礎,構建債權關系,股權類信托則構建股權法律關系。債權類信托與股權類信托各有利弊,在選擇信托產品投資時,投資者應結合融資方財務情況、經營情況、擔保情況以及項目管理情況等要素對項目進行篩選投資。
( 壹)
控制力比較。債權具有相對性,受托人在債權法律關系形成後具有要求融資方按照先前約定支付價款、償還債務的權利,此時如融資方拒絕償債或無力償債,受托人只能訴諸法院(
即使有擔保財產,受托人處置擔保財產也必須通過法院訴訟或強制執行),因此受托人權利具有壹定的局限性;股權則類似於物權,表現為受托人在投資完成後成為交易對手股東之壹(
壹般為大股東),雖然不享有債權,但是對被投資主體具有支配地位,從理論上講,此時的受托人不僅能夠控制被投資主體的資金往來和進出,而且能夠決定其董事選任與人員安排,財務上、人事上均能對被投資主體加以控制。因此,從這個角度講,股權投資的安全性是高於債權投資的。
(二)優先性比較。債權投資對於融資方來說,屬於其壹般債務(如有擔保則為優先債務),而股權投資對於被投資方來講則不是債務。債務金額不會變,但是投資的股權價值卻隨著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變化而變化,因此債權投資在投資之初即將風險進行了鎖定,而股權方式投資的風險和收益卻時刻發生著變動。同時,債權因是融資方的壹般債務,其具有法律上的優先性,舉個例子,對於同壹個融資方,其既有借款1000萬元(受托人貸款,期限1年),又被增資款1000萬元(受托人投資,於1年後受讓退出),如在運行1年後融資方僅剩余1000萬凈資產,則在償還完畢借款後企業凈資產為0,受托人投資的股權便沒有任何價值。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債權投資的安全性又高於股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