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資本。資本項目的真實性和規範性。主要檢查股份來源的真實合法性,是否存在違規增資擴股、借入資金入股、他人委托入股、超比例入股、違規轉讓和質押股份、違規股東入股、抽逃或變相抽逃出資等情況。3.貸款質量和信貸管理。(1)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借據是否與合同利率壹致。是否存在以小企業發展、管理和財務等咨詢業務的名義收取費用,變相高利貸。(2)對“三農”、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貸款對象、用途和方式是否合規。(3)貸款對象。檢查借款人或個人是否具備借款資格,是否存在對股東及其關聯方的借款,是否存在跨地區借款(4)借款用途。貸款用途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和試點管理規定,是否存在對外擔保、對外投資和委托貸款。(5)貸款金額。借款人的貸款余額是否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本的限額。(6)貸款方式。信用貸款: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擔保抵押貸款:檢查擔保人是否具備擔保資質和能力,借款人是否存在相互擔保和無效擔保。檢查抵押物是否符合《擔保法》的規定,是否向有權機關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物是否依法具有抵押效力,抵押物價值與貸款金額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存在違法擔保,是否存在抽回抵押物的情況。質押貸款:檢查質押物是否符合《擔保法》的規定,質押物(產權證)是否真實、充分,是否有出質人的授權委托書,質押物是否由專人保管,質押登記簿與產權證是否壹致,是否建立產權質押清單。質押貸款是否到期未償還,質押及權利證書是否按規定及時辦理。(7)公司不良貸款余額及原因。(8)呆賬核銷。檢查公司成立以來核銷的個人貸款、關系貸款、自批貸款等違規貸款的數量和金額;已核銷的壞賬是否立案並單獨保管,收回的壞賬本息是否入賬,是否存在道德風險,壞賬核銷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三)資金來源:1。來自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金余額是否超過公司凈資本的50%。2.是否存在吸收或變相吸收社會存款、股東貸款或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活動。3.是否有融入委托貸款。(四)金融和非信貸資產:65,438+0。所有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實,是否存在增減收入成本虛增利潤的行為。2.費用是否在應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其他過渡性科目中列支,損失是否按規定認定和處理。3.抵債資產。自用抵債資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抵債資產的處置、價格評估和變現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4.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的購建和在建工程是否符合章程規定的程序,資金來源是否符合章程。5.準備金提取。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體系,準確劃分資產質量;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是否保持在100%以上。(五)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1。公司治理的建立和完善。(1)重點從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內部審計制度、安全等方面檢查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的權責、分工與合作、內部控制制度等。(2)該建立的制度是否建立;建立的制度是否符合公司實際,能否形成完整的體系,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實施不力的原因;對制度和責任人員的違規行為是否及時糾正和處理。2.信貸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實施。(1)信用管理基礎系統;(二)基本風險控制體系;(3)五級貸款分類管理體系;(四)已核銷不良貸款的催收和管理制度;(5)貸款檔案管理制度,檢查上述制度是否建立並報當地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審查備案,以及制度執行情況。3.會計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實施。(1)是否存在在法定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行為。(2)檢查印章、有價文件和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是否嚴格執行會計檢查制度。(3)是否建立信貸崗位與會計、出納崗位之間的相互制約制度和措施。
以上建議,供大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