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來了!
“00後”會成為上市公司高瀾股份的實際控制人之壹嗎?65438+10月13日晚間,因“董事長妻女增持股份”引發市場關註的高瀾股份發布最新回復公告。
高瀾股份表示,此計劃是基於董事長對其家族財富和事業傳承的統籌安排;第二,董事長妻子和女兒參與認購,是為了方便日後對所認購股份的統壹管理和表決權等股東權利的統壹行使,並無其他特殊安排。
“00後”實際控制人
壹切都是從三天前開始的。65438+10月10日晚間,高欄發布公告稱,擬向木蘭投資募集不超過4億元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
木蘭投資由劉延存和李共同控制,雙方各持有50%的股權。
需要指出的是,劉延存是高瀾股份第壹大股東、董事長的妻子,李是的女兒。
本次發行完成後,、木蘭投資分別持有高瀾股份65,438+02.65、438+04%、65,438+03.68%的股份,公司由無實際控制人變更為由、劉延存、李共同控制。此次發行構成管理層收購。
公告顯示,木蘭投資成立於2021年8月27日,註冊資本10萬人民幣。截至定增預案公告日,木蘭投資除參與本次定增外,尚未實際開展其他業務。
比木蘭的投資履歷更“綠”的是李,他有可能升級為實際控制人之壹。根據高瀾披露的公告,李出生於2002年,目前是賓夕法尼亞大學數據分析和心理科學專業的本科生。此外,李目前擔任木蘭投資的財務總監。
如果是固定的,李將成為最年輕的a股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之壹。
市場感興趣的是什麽,“壹家三口”的目的是什麽?臯蘭股份表示,通過本次認購,木蘭投資和將成為臯蘭股份的控股股東,臯蘭股份由無實際控制人變更為由、劉延存、李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和財務實力將進壹步加強,有利於保證公司長期持續穩定發展。
值得壹提的是,高瀾股份在此次信息披露中也鬧出了大烏龍。當晚的第壹份定增方案中,公司募集資金金額為“不超過人民幣4萬元”。次日,公司發布更正公告,將“不超過4萬元”改為“不超過4億元”。此外,原公告其他內容不變。
為什麽董事長沒有“保障”?
在定增方案中,高瀾股份還沒有回答另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為什麽要讓“00後”和家庭“齊上陣”,而不是董事長直接“保證”固定收益?
監管也關註這個問題。65438+10月12日,深交所發出問詢函,要求高瀾股份說明木蘭投資是否符合收購人資格。此次發行考慮由木蘭投資而非李奇認購相關股份。
高欄股份在65438+10月13的回復中表示,根據木蘭投資、其實際控制人及李奇出具的承諾及說明,木蘭投資具備收購人資格。
至於本次發行並非李奇直接認購相關股份的原因,高瀾股份表示,第壹,李奇對其家族財富和事業傳承的統籌安排;第二,劉延存、李通過木蘭投資參與認購,是為了便於日後對所認購的股份進行統壹管理,統壹行使表決權等股東權利。沒有其他特殊安排。
對於監管關註的資金來源問題,高瀾股份表示,本次認購的資金來源均為其合法的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其中5000萬元為木蘭投資自有資金,由木蘭投資股東出資。另外3.5億元是木蘭投資給股東劉延存及其配偶李奇的借款。
該筆貸款包括李奇、劉延存夫婦自有資金2.5億元,金融機構貸款或以非認購股份質押方式向金融機構融資貸款65,438+億元。
此外,深交所還要求高瀾說明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權不穩定的風險。高瀾股份表示,李奇家庭資產和征信狀況良好,對本次認購的自籌資金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木蘭投資認購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65,438+08個月內不轉讓,且李奇也承諾本次收購完成後65,438+08個月內不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此本次發行完成後公司控制權不穩定的風險較低。
不過,高瀾股份也提示,木蘭投資本次認購的部分資金為李奇、劉延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以非認購股份質押向金融機構借款6543.8億元。若未來公司股價大幅下跌,且李奇未能及時做出相應調整安排,其質押的公司股份可能面臨處置,可能對公司控制權的穩定性產生不利影響。
增加儲能布局
面臨財務壓力
在定增預案披露的同壹天,高瀾股份也拋出了壹份大型投資項目公告。
公告顯示,高瀾股份擬投資建設“全場景熱管理研發及儲能高端制造項目”。該項目的主要目的是生產和經營R&D,生產和銷售整個鏈的熱管理和儲能電池組系統。項目總投資6543.8+0億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7.27億元。
高欄股份表示,全部項目建成投產後,預計年銷售總額50億元,年納稅總額6543.8+0億元。
公開資料顯示,高蘭股份自成立以來,壹直致力於電力電子器件純水冷卻設備及控制系統的研發、設計、生產和銷售,經過多年發展,逐漸成為電力電子行業熱管理整體解決方案提供商。
在儲能電池熱管理技術方面,高欄股份目前擁有基於鋰電池單櫃儲能液冷產品、大型儲能電站液冷系統、預制艙儲能液冷產品等技術儲備和解決方案。
加大儲能業務布局也是本次定增募資的重要原因。高瀾股份指出,在“雙碳”戰略引領綠色發展的新形勢下,儲能與溫控、DC水冷等領域將迎來蓬勃發展的機遇。為抓住發展機遇,公司業務不斷擴大,可能導致營運資金緊張,面臨壹定的資金壓力。
“12萬存款被銀行工作人員私自轉走”?!
銀行回應:業務流程合規
近日,壹起“儲戶存款12萬元被銀行工作人員私自轉走”的案件引發公眾熱議。針對本案,法院壹審判決儲戶承擔存款損失80%的責任,銀行承擔20%的責任。
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後,儲戶對媒體表示,對結果非常不滿意,將提出申訴。
65438+10月12日,涉事銀行也發聲了。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聲稱,相關媒體報道嚴重失實,該行儲蓄流程合法合規。
儲戶和銀行意見不壹致的原因是什麽?
存款人:
對承擔80%責任表示不滿。
據了解,丁女士前後多次向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員工王某某轉賬12萬元,但王某某通過偽造虛假銀行存款證明瞞天過海,私自挪用款項償還個人債務。
簡單梳理壹下案件的時間線:
2017年以來,丁女士先後向王某某轉賬人民幣400萬元、1萬元、2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共計人民幣12萬元,由王某某為其辦理理財及存款業務。
2065438+2009年6月,丁女士持身份證到銀行查詢存款情況,發現12萬元“不翼而飛”,隨即報案。
2065438+2009年9月,王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後被以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判處無期徒刑。
2020年4月,丁女士第壹次起訴清徐農村商業銀行就後兩筆業務索賠500萬元,要求支付本金及相關利息。
2020年9月,法院壹審作出判決,最終確定丁女士承擔300萬元定金數額的80%,占240萬元;清徐農商銀行及清徐農商銀行清源支行應承擔20%的責任,計60萬元。
當事人向媒體提供的壹審法院判決書
65438+2022年2月,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存款人應當對資金安全負有註意義務。根據當事人向媒體出示的判決書,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壹般情況下,存款人在辦理個人儲蓄業務前,應當了解其個人賬戶內的資產情況,否則無法辦理後續的個人儲蓄業務。但丁女士長期將身份證交給他人使用,對可能發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預防措施,未盡到對自己財產安全保管的基本註意義務,對自己的財產損失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她壹審承擔80%的存款損失責任並無不當。
清徐農商行之所以承擔20%的責任,只是對涉案大額款項進行當日或次日存取款,未盡到保障存款人資金安全的審慎註意義務。故對丁女士存款損失應承擔壹定過錯責任,清徐農商行原審判決承擔20%責任,並無不當。
銀行回應:
報告不準確,流程合規。
65438+10月12日,清徐農村商業銀行對此案作出回應,該行在其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賬號發布關於“12萬元被轉走”的聲明。
清徐農商銀行新聞發言人錄制視頻回應。有關媒體對丁女士所謂存款被非法轉走的報道嚴重失實。王某某與丁女士是親戚關系。出於對她的信任,丁女士主動將身份證和銀行卡交給王某某保管和使用。丁女士的經濟損失系王某某詐騙犯罪所致。王某某已受到法律處罰,應承擔賠償責任。
該行發言人表示,丁女士與王某某不僅僅是普通親屬之間的信托關系。銀行有大量證據顯示,王某某與丁家多名成員有長期大規模頻繁的經濟往來。太原中院二審判決已經確認了這壹客觀事實。
該行新聞發言人還表示,王受丁女士委托辦理存款、轉賬業務時,持有丁女士的身份證件、存款證明、存折、銀行卡等。丁女士也將相關密碼告知了王。此時王的身份是銀行的正常客戶,其業務符合相關規定。銀行還註意到,王的部分詐騙資金實際上流向了丁女士的兒子王的賬戶。
發言人還進壹步解釋了涉及的金額。她表示,相關報道中12萬元的存款金額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本案中,丁女士起訴要求銀行賠償500萬元,另有700萬元屬於王某某騙取的資金,在銀行沒有發生真實的業務。
律師:
責任的劃分因情況而異。
法院二審的結果已經是本案的終審判決,風波也將逐漸平息。但該案引起了業內的廣泛討論,普遍關註的是銀行與儲戶的責任劃分是否合理。
上海鼎大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肖波團隊表示,本案是典型的跨領域案件,法院根據原被告和被告雙方的過錯確定相應的責任比例。通過對以往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研究發現,法院判決銀行承擔責任的比例因案而異,情況各異。
“在考慮此類案件中銀行是否應賠償原告損失時,首先應分析原告與銀行之間是否存在儲蓄存款關系。其核心在於,涉案銀行員工是否構成對原告的表見代理,是否屬於職務行為。法院通過本案證據分析原告和被告銀行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程度,以確定銀行是否應當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肖波團隊指出。
業內人士認為,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並無明顯不當,銀行與儲戶的責任劃分相對合理。
但是,對於儲戶來說,從這個案例中可以吸取很多教訓。肖波團隊提出了三點建議:
第壹,要及時帶走個人財產屬性的卡證,最好不要離開自己的視線,身份證原件也不要輕易給別人。如需他人協助,壹定要及時收回,並通過手機銀行等其他官方渠道進行交叉核對和查詢,避免為他人鉆空子創造機會。
第二,壹定要索要每壹筆銀行業務對應的銀行憑證或單據。當出現延遲付款的情況時,要立即提高警惕,通過銀行公開的官方聯系方式及時核實情況。
第三,不要貪圖禮物或高額回報。任何不同於正常程序的操作模式都隱含著風險。
對於銀行來說,無論是否有責任,此類案件的發生也會造成聲譽風險,往往會對銀行的聲譽產生影響。
肖波團隊表示,銀行應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對大額業務和代理業務形成更嚴格的內控管理體系。要加強對員工的合規教育,關註員工行為是否異常,主動關心員工生活是否有重大變化,是否需要用錢。應深入開展投資者教育,通過各種渠道與存款人溝通,加強客戶的防範意識,避免人身或財產損失。
但近年來,隨著銀行網點嚴格監管和“雙錄”的推進,儲戶去銀行辦理業務時通常要求人臉識別,銀行“飛單”現象有所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