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存在關聯關系的公司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2)對於壹些集團企業,尤其是通過分拆優質資產上市的企業,上市公司為了上市後業務的正常運作,往往會與同壹控制下的集團內其他公司發生關聯交易。
⑶我們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看待關聯交易。不公平關聯交易存在違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幫助關聯方轉移上市公司資產利潤等風險。但合法合法地開展關聯交易,可以促進公司的規模經營,減少交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實現集團的戰略目標。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資源或義務轉移,包括以下交易:
(1)買入或賣出資產;
(2)對外投資(包括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
(3)提供財政援助;
(4)提供擔保(反擔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資產;
(六)受托或者受托管理資產和債務;
(七)贈予或者接受資產;
(八)債權債務重組;
(9)簽訂許可協議;
(10)轉讓或接受研發項目;
(11)采購原材料、燃料、動力;
(12)銷售產品和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勞務;
(14)委托或委托銷售;
(15)與關聯方共同投資;
(16)其他可能導致協議轉讓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關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