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締結的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按條約、協定執行。第三條 國家對捕撈業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
國家根據漁業資源變化與環境狀況,確定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控制捕撈能力總量和漁業捕撈許可證數量。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批準發放,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數量不得超過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範圍。第四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船網工具指標等證書文件的審批實行簽發人負責制,相關證書文件經簽發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方為有效。
簽發人對其審批簽發證書文件的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和捕撈能力總量控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和捕撈能力總量控制的組織、實施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辦公場所和網上辦理平臺,公布船網工具指標、漁業捕撈許可證審批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自受理船網工具指標或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或者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受理申請或者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漁船和捕撈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健全漁船動態管理數據庫。海洋漁船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的申請、審核審批及制發證書文件等應當通過全國統壹的漁船動態管理系統進行。
申請人應當提供的戶口簿、營業執照、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等法定證照、權屬證明在全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或者部門間核查能夠查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紙質材料。第二章 船網工具指標第八條 海洋漁船按船長分為以下三類:
(壹)海洋大型漁船:船長大於或者等於24米;
(二)海洋中型漁船:船長大於或者等於12米且小於24米;
(三)海洋小型漁船:船長小於12米。
內陸漁船的分類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制定。第九條 國內海洋大中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農業農村部確定並報國務院批準後,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國內海洋小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其漁業資源與環境承載能力、資源利用狀況、漁民傳統作業情況等確定,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後下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控制本行政區域內海洋捕撈漁船的數量、功率,不得超過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內陸水域捕撈業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和管理,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海洋捕撈漁船,應當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在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內批準,並取得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第十壹條 申請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登記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提出,提交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申請人戶口簿或者營業執照,以及申請人所屬漁業組織出具的意見,並按以下情況提供資料:
(壹)制造海洋捕撈漁船的,提供經確認符合船機槳匹配要求的漁船建造設計圖紙。
國內海洋捕撈漁船淘汰後申請制造漁船的,還應當提供漁船拆解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和現場監督管理的影像資料,以及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註銷證明。
國內海洋捕撈漁船因海損事故造成漁船滅失後申請制造漁船的,還應當提供船籍港登記機關出具的滅失證明和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註銷證明。
(二)購置海洋捕撈漁船的提供:
1.被購置漁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和所有權登記證書;
2.被購置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註銷證明;
3.漁業船網工具指標轉移證明;
4.漁船交易合同;
5.出售方戶口簿或者營業執照。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的提供:
1.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和所有權登記證書;
2.漁業捕撈許可證註銷證明。
申請增加國內漁船主機功率的,還應當提供用於主機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漁船的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和現場監督管理的影像資料或者滅失證明,及其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註銷證明,並提供經確認符合船機槳匹配要求的漁船建造設計圖紙。
(四)進口海洋捕撈漁船的,提供進口理由、舊漁業船舶進口技術評定書。
(五)申請制造、購置、更新改造、進口遠洋漁船的,除分別按照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外,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的遠洋漁船,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但是,申請購置和更新改造的遠洋漁船,不需提供漁業捕撈許可證註銷證明。
(六)購置並制造、購置並更新改造、進口並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的,同時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進口海洋捕撈漁船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