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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報價在市政工程招投標中的應用分析?

1不平衡報價產生的背景分析

招投標是市場經濟中的壹種競爭方式,是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的壹種交易行為,其特點是由招標人通過事先公布的采購條件和要求,眾多投標人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招標人按照規定的程序從中選擇優勝者。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初就引進工程招投標制,在這種機制下,承包人在投標時能否中標及將來中標後能否盈利單純依靠關系照顧或依靠低標價是不夠的,必須講究壹定的投標策略。由於種種原因,現行的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合同文本、設計圖紙等都存在壹些不盡完善之處,承包人就可以以此為契機進行不平衡報價。不平衡報價法就是投標者經常使用的壹種有效的報價策略,在使用過程中也是屢收實效。

所謂不平衡報價是相對常規報價而言的,它是指在壹個工程項目總報價基本確定後,通過在內部提高某些分項工程的單價,同時降低另外壹些分項工程的單價,保持總價平衡,不影響中標,又能在結算時得到更理想的經濟效益的方法。

2不平衡報價的常用策略

建設工程招投標中采用不平衡報價的目的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壹個是“早收錢”,壹個是“多收錢”。

2.1“早收錢”

“早收錢”是承包商通過參照工期時間去合理調整單價得以實現的。具體做法是在報價單(BillofQuantities以下簡稱B.Q.單)中,適當調高能夠早日結帳收款項目的報價,市政工程中如:大型臨時設施、土石方、樁基工程等,適當調低後期施工項目的報價,如:路面工程、防護工程、零散附屬工程等。盡管後期項目可能導致虧損,但由於前期項目早已增收了工程價款,因此從項目的整體來看,仍可增加盈利。國外將這類不平衡報價稱作前重後輕法(FrontLoading),其核心就是力爭減少企業內部流動資金的占用和貸款利息的支出,以提高企業的財務應變能力。另外在收入大於支出的“順差”狀態下,工程的主動權就掌握在承包商自己的手中,從而提高索賠的成功率和風險的防範能力。對承包商來說,其應回避和應追求的驗工計價收入——工期時間曲線示意圖分別如圖1和圖2。

2.2“多收錢”

“多收錢”是承包商通過參照分項工程數量去合理調整單價得以實現的。由於B.Q單中給出的工程量是估計工程量,它與實際施工時的工程量之間多少會產生差異,有時甚至相差很大。因此,承包商可參照各報價項目未來工程量的變化趨勢,通過調整各項目的單價來實現“多收錢”。如果承包商在報價過程中判斷出標書中某些項目的工程量明顯不合理或將會發生某些變化,這就是盈利的機會。承包商要善於把握住這種機會,適當提高今後工程量可能會增加的項目的單價,同時降低今後工程量可能會減少或完不成的項目的單價,並保持工程總價不變。如果工程實際發生的狀況與承包商預期的相同,承包商就會在結算時增加額外收入。

下面列出在工程實踐中常遇的情況及為了達到“多收錢”目的采用的相應單價調整辦法:

1)若招標圖紙上計算的工程數量比招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上的數量大時,可提高其報價單價;反之應降低其報價單價,以利其他單價的調整。

2)根據現場踏勘的地形、地貌資料,結合招標文件的計量原則,若在實際施工中地質發生了變化(土變石,水上、水下基礎開挖土石方變化、地基處理、樁基等),現場踏勘估計可能會增加工程量時,可提高其報價單價。

3)在基礎工程、隱蔽工程或施工過程中,通過努力使其工程數量比招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上的數量多時,可以提高其報價單價。

4)在招標文件的工程量清單中,雖列有項目,但無數量,而在實際施工中又可能遇到時,可提高其報價。對工程量清單中列有的數量,但招標文件的計量原則不允許支付的項目,可降低其報價單價。

5)若在今後的施工過程中,有可能發生業主、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提出的經批準的優化設計或變更設計,從而導致工程數量的增加,可提高其報價單價;反之則降低其報價單價。

6)對於專業性較強的項目,考慮到將來業主有可能統壹施工或指定分包時,可減低其報價。

3不平衡報價對工程投資控制的影響及對其采取的相應控制對策

對招標者和投資方來說,不平衡報價由於掩蓋了工程實際投資成本,間接促成了“低合同、高索賠”現象的發生,也是造成工程“三超”的主要原因之壹。

我國現行的招投標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不平衡報價尚未進行有效限制,而國際上通用的FIDIC合同條款中只有關於“變更工程價款超過15%的調整方法”的條款可以對不平衡報價起到約束作用。采用合理的報價評價方法及相應的控制對策,可以平衡招標雙方的利益,對工程建設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在此,筆者通過前面對不平衡報價策略的分析,追根溯源,提出相應的控制不平衡報價的對策,希望能對在工程中進行投資控制發揮壹定的指導意義。

3.1 針對“早收錢”的不平衡報價可采取兩種對策

1)比較不平衡報價與常規報價,計算報價差值折現值,納入投標總價,以彌補不平衡報價造成的損失。假設工程第j項分項工程量為θj(j=1,2,3…m),於第Tj個月月末開工,預定nj個月內均勻完成,單價之差為△Pj,工程款當月月末支付,月折現率為i,不平衡報價與常規單價的折算現值之差為△PVj,則總的現值之差:

式中:(P/F,i,Tj=1/(1 i)Tj,Tj為壹次性支付現值系數;(P/A,i,nj)=[(1 i)nj-1]/(1 i)Tj,為等額支付現值系數。

此差額可以計入其總報價中作為總的報價,這樣可使項目減少支出,為業主節約1%~2%的資金。

因為不平衡報價現象普遍存在,可直接計算匯總項目報價的折現值,以此衡量承包商報價的高低。假設條件同上,第j項分項項目的報價的折算現值為PVj,則該工程的全部付款的現值為,

參考此現值大小來決定投標單位中標。

3.2 針對“多收錢”不平衡報價,可將其歸類,采取相應的對策

第壹,從源頭上進行控制。

根據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投標文件是要進入合同文件的,招標文件的錯漏將造成合同文件的錯漏,也必然造成合同執行時支付的錯漏。事實上,招標文件範本經常被很多建設單位照搬,而很少有根據具體情況修改技術規範及計量支付規定的,這樣就在實施過程中碰到壹些矛盾的問題,從而給承包商有機可乘。

如某1~4m通道的數量,是按路線縱向統計的,投標報價為2.2萬元/m左右,這樣壹個通道二十萬元是合理的,但由於技術規範中的計量辦法是按橫向計量的,與工程量統計辦法不壹致,從而導致承包人要求按縱向報價,橫向計量支付。這壹問題發生之後,業主和承包人甚至監理工程師之間發生了嚴重分歧,承包人未盡到按合同壹般條款對錯誤的通知“承包人應將其在審閱合同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設計或技術規範中的任何錯誤、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工程師”的壹般義務。工程師也未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權力和合同壹般條款補充圖紙和指令“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合理和恰當地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修復缺陷所必須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受其約束”的義務,最後經業主的努力,承包人最終有所讓步,但總體上卻使業主蒙受了較大的損失。 這種類似“多收錢”中的情況(4),只要編標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做到嚴密統壹和完整,各卷之間連續壹致,同時建設單位加強對招標文件的審查,進壹步完善招標文件的計量支付規定,規範清單的綜合單介構成內容包括計價內容和費用構成,這種情況便可大大減少。

第二,深化設計,減少設計模糊地帶。

如擬建重力式毛石擋土墻,墻高為5.5m,地基墊層設計采用砂礫石進行換土處理。基底的地質情況自上而下為:①粘土,厚約0.7~1.5m,飽和,軟塑;②淤泥質土,厚度約20~22m,飽和,流塑為主,局部軟塑;③細砂層,厚約5~9m,含淤泥質土及有機質,飽和,銷濕;④卵石層,厚度分布不均,約0~2.0m,稍密;⑤風化中砂層。其中粘土及淤泥質土承載力為70kPa,顯然地基要做加固處理。然而施工編制人員認為加固固然可采用換填法,用砂礫石進行換土處理,但由於墊層的松散性,根據以往經驗,用砂石墊層處理的地基時常存在沈降大、均勻性差的特點,往往造成上部結構裂縫、不均勻沈降的現象,本工程為5.5m高的毛石擋土墻,高度大,如果出現擋土墻不均勻沈降、裂縫,將會造成較為嚴重的後果,實際施工時處理方法必然要被棄用。於是投標人員減低了換填處理的單價,並相應提高了其它分項的單價。結果中標後,施工單位對原設計砂礫石進行換土處理提出質凝,建議對墊層采用土工織物加固擋土墻軟土地基的辦法,這個建議很快得到了建設單位的認可,則原來換填處理的低單價就可以不采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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