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裏後外,內外兼顧,做好“門前清”。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貸款進行分類,認真梳理。特別是內部職工貸款或內部人介紹的不良貸款,要從這部分貸款中拿出來,誰收誰負責,限期收回。否則,他們應該停止工作,收集他們,直到他們完全收集。在做好自清的基礎上,對外部貸款逐壹清收,起到良好的示範作用。
(3)“打蛇七寸”,攻其要害,借力打力,巧收不良貸款。對於壹些關系貸款、攤派貸款形成的不良貸款,特別是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催收人員主動與所在部門交涉,根據借款人的態度和還款承諾向所在部門領導匯報,借助所在單位領導的壓力,督促其還清不良貸款。如臨沂市蘭山區市政府住房與產科借款人王於2008年2月18日向我支行借款29萬元。8月18到期後,多次無果,他壹直設法辦。2008年8月30日催收小組上門催收後,貸款還清。
(四)柔性催收,通過對擔保人施加壓力,督促其以實物抵債或出售有效資產償還貸款。由於經營不善,借款人關閉工廠,多次催收未果。經查,擔保人有賠償能力,可以通過向擔保人施壓收回貸款。借款人楊某某於2007年6月30日向我支行借款49000元。2008年6月30日到期後,他無力償還,壹直拖欠利息。催收人員了解到,楊某有2畝左右的廠房出租,擔保人張某的結算賬戶上有3萬元左右的余額。催收人員及時向蘭山區執行局提供了相關資料,並在當時進行了封存。感覺到壓力,擔保人主動聯系借款人和出納,最終同意擔保人張某買下借款人楊某的廠房,還清貸款,盤活好貸款。
(五)通過法院、檢察院等權力部門,依法采取扣劃、查封等措施,清收不良貸款。在催收過程中,對於多次不積極配合償還不良貸款的借款人,可說明情況,采取訴訟、執行、扣押等措施強制收回貸款。借款人徐某某於2006年3月13日向我支行借款270000元,於2006年9月13日到期。貸款到期後,壹直拖欠。經支行研究決定,直接對該筆貸款進行訴訟,通過法院從擔保人吳某賬戶中扣除貸款本金及所有利息欠款,從而挽救了該筆貸款。
(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同意分期還款才是上策。對於壹些不良貸款戶來說,為了盡量減少損失,壹次性還完所有貸款是不現實的。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與他們簽訂分期還款協議也是壹個不錯的策略。借款人王某某向我支行借款47000元。考慮到借款人的實際情況,與其簽訂了分期還款協議,每月還款1.500元。截至目前,貸款余額仍為29000元。
(七)“水魚”盤活不良貸款。對於因現金流困難導致的不良貸款,經信貸人員實地考察後,考慮到借款人經營項目具有壹定的市場前景和發展潛力,可根據信用等級和信用等級給予適當的信貸支持,幫助其開發項目,逐步償還貸款。比如,尤其是水產養殖貸款,由於資金周轉時間長,容易形成不良貸款,但有壹定的市場前景。可以考慮經營戶和養殖項目的信用狀況,給予適當的信貸資金幫助渡過難關,從而更好地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