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限制借款利率的有關規定。
中國正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時期。壹般來說,各方資金需求大於資金供求。為了穩定國家的金融秩序,防止隨意提高貸款利率,國家有必要規定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確保借款人在國家規定的利率限額內借款,降低借款人的生產成本,促進國民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市場經濟發展和資金供求關系,壹般規定金融機構在壹定時期內的貸款利率。
法定利率的公布和執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浮動區間內,金融機構在法定利率基礎上確定的利率為浮動利率。金融機構確定浮動利率後,應報轄區人民銀行備案。金融機構可以在原利率的基礎上對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收取利息。加計利息的範圍、幅度和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
貸款利息怎麽收取?
每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都要向銀行借錢。如何保住貸款利息?
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要求,短期貸款正在發放。我們以短期貸款為例來記錄貸款利息。
比如某企業向工行借款,金額為654.38+0萬,時間為三個月,利率為9%。我們的財務人員如何處理?有幾個具體步驟:
取得借款時,可貸記銀行存款賬戶借方654.38+0萬元,同時可貸記短期借款賬戶654.38+0萬元。當利息產生時,它可以計提或不計提,到期直接支付有兩個方面。
第壹,如果不計提利息,可以在到期後直接支付時借記短期借款,金額為654.38+0萬,借記財務費用會計,金額為2.25萬,貸記銀行存款會計,金額為654.38+0.25萬。
二是按月計提利息的,可以在第壹個月計提利息時借記財務費用賬戶,金額為75萬,貸記應付利息或預提費用賬戶,金額為75萬。以第壹個月為例,連續幾個會計分錄是相同的。借款利息到期時,可以借記短期借款賬戶,金額為1萬。應付利息或預提費用借方科目為22500元,銀行存款貸方科目為102.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