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亦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之壹。宋朝初期,在各地設有常平。惠民等倉庫,”調劑人民糧食歉收時的食糧不足,但收效不大。1068年,各地倉庫積存錢谷1500余石貫石。王安石執政後,於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壹等戶每次可借15貫,末等戶1貫。當年借款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實際有重達三四分的。初期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實行,後其他諸路也推行開來。這項措施本是為了抑制兼並,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救濟百姓,但實際執行卻出現偏差:地方官員強行讓百姓向官府借貸,而且隨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為了邀功,額外還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這樣,青苗法就變質為官府輾轉放高利貸,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執行。 青苗法起源於唐朝中後葉,唐朝中央政權被各路藩鎮分割,除了軍隊數量不足外,更悲慘的是沒錢。青苗法就在那時出現,其主要目的就是為皇帝創收。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開始推行新法,采取壹系列改革措施。翰林學士範鎮認為實行“青苗法”是變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與多取,猶五十步與百步”,七八月間範純仁上書皇上,公開指責安石“掊克財利”,舍“堯舜知人安民之道”,禦史中丞呂誨上書劾王安石巧詐,說他:“置諸宰輔,天下必受其禍”。 主要有富國之法、強兵之法、取士之法“富國之法”的主要內容是: 青苗法。宋仁宗時,陜西百姓缺少糧、錢,轉運使李參讓他們自己估計當年谷、麥產量,先向官府借錢,谷熟後還,官稱“青苗錢”。王安石、呂惠卿等據此經驗,制定青苗法。它規定把以往為備荒而設的常平倉、廣惠倉的錢谷作為本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加息,隨夏秋兩稅納官。實行青苗法的目的,在於使農民在青黃不接時免受兼並勢力的高利貸盤剝,並使官府獲得壹大筆“青苗息錢”的收入。募役法。又稱免役法。免役法規定: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衙前等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上三等戶分八等交納役錢,隨夏秋兩稅交納,稱免役錢。原不負擔差役的官戶、女戶、寺觀,要按同等戶的半數交納錢,稱助役錢。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來輪充職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壹宗收入。方田均稅法。熙寧五年八月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頒行。此法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縣令負責丈量土地,按肥瘠定為五等,登記在帳籍中。“均稅”就是以“方田”的結果為依據均定稅數。凡有詭名挾田,隱漏田稅者,都要改正。這個法令是針對豪強隱漏田稅、為增加政府的田賦收入而發布的。 農田水利法。熙寧二年十壹月頒布農田水利法,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築圩埠,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如果工程浩大,受利農戶財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貸“青苗錢”,按借青苗錢的辦法分兩次或三次納官,同時對修水利有成績的官吏,按功績大小給予升官獎勵。凡能提出有益於水利建設的人,不論社會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獎。此法是王安石主張“治水土”以發展農業,增加社會財富的重要措施。市易法。在東京設置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這就限制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有利於穩定物價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均輸法。主要內容有:要求發運使必須清楚東南六路的生產情況和北宋宮廷的需求情況,依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必須在路程較近的生產地采購,節省貨款和轉運費。另外,還賦予發運使壹定的權力,使他們能夠斟酌某時某地的具體情況適當地采取壹些權宜措施。這就減輕了納稅戶的額外負擔,限制了富商大賈對市場的操縱和對民眾的盤剝,便利了市民生活。強兵之法”這是王安石變法的第二個主要內容,具體措施有:保甲法、保馬法、將兵法、設軍器監。保甲法。熙寧三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其主要內容是鄉村住戶,不論主客戶,每十家(後改為五家)組成壹保,五保為壹大保,十大保為壹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壹人為保丁,以住戶中最有財力和才能的人擔任保長、大保長和都保長,同保人戶互相監察。農閑時集中訓練武藝,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王安石推行保甲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範和鎮壓農民的反抗,以及節省軍費。 將兵法。作為強兵的措施,王安石壹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並軍營。另壹方面實行將兵法。自熙寧七年始,在北方各路陸續分設100多將,每將置正副將各1人,選派有武藝又有戰鬥經驗的軍官擔任,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凡實行將兵法的地方,州縣不得幹預軍政。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鬥素質。保馬法。規定百姓可自願申請養馬,每戶壹匹,富戶兩匹,由政府撥給官馬或給錢自購。養馬戶可減免部分賦稅,馬病死則要賠償。政府下令設置軍器監,監督制造兵器,嚴格管理,提高武器質量。從此,武器生產量增加,質量也有所改善。“取士之法”。王安石在進行政治、經濟和軍事體制改革的同時,也非常關註人才的選拔、培養和使用,主要是為變法造輿論。主要有改革科舉制度、整頓太學、重視對中下級官員的提拔和任用這三個具體措施。熙寧四年(1071年),頒布改革科舉制度,廢除以空洞的華而不實的詩賦詞章取士的舊制,恢復以《春秋》,三傳明經取士。即要求考生聯系當前實際采取參加經義策論的考試。這就把科舉的立足點放在選拔具有經綸濟世之誌和真才實學的天平上,從而擴大了考選名額,使壹大批新進之士取代反對改革的舊官。同年秋,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不能不看到,九百年前我國已有了從實際出發的科舉、學校制度。被貶的人,除了蘇軾歐陽修外,還有範純仁和司馬光,文彥博,這幾個是守舊派,但是後來新法派內訌,連自己人呂惠卿也被貶了。可以說他沒有與大臣們聯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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