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房產界線、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
(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房產證和房產證的區別:
不動產統壹登記就是將原來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到壹個部門,頒發統壹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房產證和房產證的區別:本來購房者買房後需要辦理權屬證書和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登記開始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二為壹,統壹登記在不動產權利證書上,即兩證合壹。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於2065438年3月1日起施行。今後,包括集體土地、建築物所有權在內的十類不動產將在全國範圍內統壹登記。將“房產證”逐步改為“不動產證”。如果在全國全面推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將對樓市進行徹底的調查。
事實上,除了房產證之外,其他的如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屬證、他項權屬證、林權證、海域使用證等證,今後都不會再發了,而是統壹發房產證、產權登記證。
二、需要登記的不動產權利
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森林和樹木的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依法需要登記的其他房地產權利。
第三,現在的產權證和其他產權證都不用換。
根據國家“不變”原則,現有各類不動產權利證書繼續有效,權利不變,證書不更換。也就是說,新舊證書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對新購房屋等不動產並首次辦理不動產權證書,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手續的公民,將逐步發放新的不動產權證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五年過渡期。
第四,不動產不登記的弊端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沒有對不動產權利進行強制登記的要求。但如果權利人不進行登記,其不動產交易的安全性將受到嚴重影響,容易發生權屬糾紛。作為不動產統壹登記的核心內容,統壹簿冊和證書後,可以統壹規範地反映物權變動情況,嚴格保護物權。如果書證不統壹,可能壹房壹地多銷,產生交易風險。所以《物權法》從保護權利人財產權的角度出發,規定了依申請登記。
不動產權利人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程序的變更而受影響。依法頒發的各類房地產權屬證書和以前制作的房地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五、開始查詢房產的時間。
2015,完善配套體系;2016,系統全面成型;2017不動產登記信息將依法享受和公開查詢。
六、不動產登記不是人人都有的。
只有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和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
權利人是指房地產權利的所有人。如果房子是自己的,可以申請查詢自己名下的房產。如果房屋抵押給銀行,那麽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有權憑借抵押登記查詢登記信息。
利益相關者是指與不動產所有者直接相關的人,如夫妻。在壹些債務糾紛中,債權人還可以憑人民法院補充證據材料通知書,自行或者委托律師事務所查詢債務人名下已確認的財產。
七、不動產登記的影響
個人財產權的保護:不動產、土地或林地等不動產都可以得到保護。
辦理手續更方便:房子轉賣時,不需要國土房管多個部門來回跑。
交易更安全:可以查詢房產產權歸屬,有助於規避壹房多賣的風險。
保障農民財產權:農村土地作為集體土地的壹部分,納入統壹登記,保障了農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