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經辦人攜帶所需資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銀行網點提出申請;
2、工作人員審核後,對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收集資料,辦理付款手續;
3.單位還款成功後,銀行當場返還該單位經辦人員的材料,支付完成。
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
1,原單位需要為已離開單位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不在原單位的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
2、單位為職工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
3、單位為職工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不超過12個月。
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辦法:
1.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2.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由單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方式:
1.老單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托銀行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記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
2.新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3、單位合並、分立、撤銷或者破產的,應當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自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