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問題:房地產租賃合同未註銷。許多納稅人租用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不動產,但在簽訂合同時未按規定加蓋印花,導致少繳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出租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機械、器具、設備等的納稅人。應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壹貼花。
註:(1)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納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蓋章。(2)部分財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多年或數月,租賃期限合同總額應在簽訂合同時蓋章,而不是分期蓋章。如某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5年,年租金為30000元,簽訂時貼花應為30000×5×1‰= 150(元)。
2.財產保險合同
涉稅問題:汽車保險單沒有蓋章。目前,許多納稅人擁有汽車,而普通汽車每年都要辦理交強險和商業險,並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單。《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帝子【1988】25號)規定,對於貨物運輸、倉儲、財產保險、銀行貸款等。,如果簽訂了合同,並且為某項業務簽發了單據,則只有合同會被註銷;未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僅出具文件,並將文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當按照規定貼花。因此,納稅人應按規定對已簽署的合同性質的保險單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應按保費收入的千分之壹加蓋印花。
註:汽車保險單貼花以保險費金額為準,保險公司代收代繳的車船稅不得計入保險費。例如,某納稅人的汽車交強險保單總金額為1310元,其中車船稅為360元,交強險為950元;商業保險金額為4250元。納稅人應蓋章(950+4250)×1‰= 5.2元。
3.貸款合約
涉稅問題:向銀行借款的合同或收據未蓋章。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銀行和其他金融組織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包括同業拆借)應加蓋貸款金額的0.5%的印花,用作合同的文件應加蓋合同印花。
註:(1)小微企業暫不適用貼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規定:自2011至201。(2)納稅人向銀行和其他金融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款,其相應的合同或文件未蓋章。(三)循環貸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特殊貸款合同的貼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合同貼花的具體規定》(國稅帝子【1988】30號)執行。
4.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涉稅問題:壹般分包合同按差額蓋章。建築企業承包工程後,往往會分包壹些工程,這就需要與分包商簽訂合同。此時,總承包商應同時與發包人和分包商簽訂合同。在計算總承包合同印花稅時,無論是按扣除分包合同後的金額還是按合同總金額計算,往往容易出錯。
註: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建設工程合同包括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無論是總承包、分包還是轉包,每次計算印花稅,都要按照簽訂的合同總額計算,按照合同總額的萬分之三計算,參與簽訂合同的雙方每次都要繳納相應的印花稅。此外,壹些小型裝修企業和個體戶在接收分包工程時往往忽視繳納印花稅,以為總承包商已經繳納了印花稅。事實上,無論簽訂了多少份分包合同,只要簽訂了合同,雙方每次都應按照合同總金額申報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