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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銀行組織法?

商業銀行組織法

主要內容:

商業銀行概述

商業銀行的設立

商業銀行變革

商業銀行的終止

第壹節商業銀行概述

壹、商業銀行的概念

(壹)概念

商業銀行是指以吸收存款、提供資金和信貸為主要業務並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法》第二條規定,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企業法人。(從功能角度來看)

(2)特點

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它是壹個營利的金融企業。

它是壹家綜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業。

(3)與其他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區別

與其他工商企業的區別:

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區別:

–不同於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銀行。

–不同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4)功能:

信用中介

支付中介

信用產生

商業銀行吸收存款,存法定準備金和備付金,剩下的再放貸。在票據流通和轉賬結算的基礎上,將貸款轉為存款。這種貸款在沒有完全兌現或提取的情況下,實際上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最終形成數倍於原存款的衍生存款。

財經服務社

二、中國的商業銀行體系

國有商業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國有控股商業銀行)

股份制商業銀行

城市商業銀行

鄉村銀行

外國銀行、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商業銀行的組織體系

1,分行制(總分行制)

總公司和分公司

2.單壹銀行體系

3.銀行控股公司制度

為控制或收購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的股份而專門成立的公司。

美國旨在規避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限制。

1999金融服務現代化法,該法將其更名為“金融控股公司”,並允許其擁有非銀行子公司。

四。商業銀行法的制定和修改

1995年5月通過,1995年7月實施。

修改於2003年6月5438日+2月。

履行入世承諾,刪除“經濟需求測試”內容(考慮經濟發展和銀行業競爭的需要)

嚴格分業經營,但為混業經營埋下伏筆: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突出“風險控制為導向”的立法理念

立法目的:

《商業銀行法》第壹條規定:

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利益;

——規範商業銀行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

-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促進經濟發展。

適用範圍:

-商業銀行

——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貸款和結算業務,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郵政企業辦理商業銀行的相關業務,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節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壹、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17條)

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包括:

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四川儀隴惠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商業銀行的組織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沒有股東會,只有監事會。對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

商業銀行的組織包括分支機構。

《商業銀行法》第19條規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建立商業銀行

(壹)設立條件

1.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章程是商業銀行用來規定其組織形式、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組織結構、內部管理等重要事項的書面文件。

《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2.有《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

商業銀行註冊資本的意義

開展業務的財務基礎

存款人利益的保護

安全操作的重要指標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

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壹億元人民幣。

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註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

3.有具備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確認;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行為能力、守法誠信、知識經驗、從業記錄、守法意識、與監管部門的信息溝通。

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無提升期。

4、健全的組織管理體系。

健全的組織;

管理系統,如:

資產負債比率管理系統

信用管理系統

人事管理系統

風險管理系統

結算管理系統

財務管理和其他系統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營業場所:辦公場所

安全註意事項:保安人員、防盜報警消防器材。

其他設施:金庫、通訊設備、電腦、運鈔車、點鈔機、驗鈔機、保險箱等。

6.還應滿足其他審慎性條件。

比如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二)設立程序

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申請籌建:籌建期6個月。

開業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文件;

監管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三)設立分支機構

1.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2.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分配給各分行的營運資金之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總額的60%。

3.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統壹核算、統壹調撥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

4.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三。商業銀行的變化

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壹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a)更改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總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

更換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四。商業銀行的接管和終止

1,接手

商業銀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施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改變。

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實施。

2.結束

商業銀行因解散、撤銷和破產而終止。

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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