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個人信用數據庫標準及其相關要求,準確、完整、及時地向個人信用數據庫報送個人信用信息。
第七條商業銀行不得向未經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變相提供個人信用信息。
第八條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采用先進的技術手段,確保個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九條征信服務中心應當根據生成信用報告的需要,對商業銀行提交的個人信用信息進行客觀整理和保存,不得擅自變更原始數據。
第十條征信服務中心認為相關商業銀行提交的信息可疑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程序及時向商業銀行發出審查通知。
商業銀行應在收到審查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壹條商業銀行發現其報送的個人信用信息不準確時,應當及時向征信服務中心報告,征信服務中心收到糾錯報告後應當立即更正。
擴展數據:
根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在辦理下列業務時,可以從個人信用數據庫中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壹)審核個人貸款申請;
(二)審核個人信用卡和準信用卡的申請;
(三)審查作為擔保人的個人;
(四)管理已發放個人信貸的貸後風險;
(五)接受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貸款申請或作為擔保人,需要查詢其法定代表人和出資人的信用狀況。
第十三條除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外,商業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應當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在貸款、信用卡、準信用卡、擔保申請書中增加相應條款,可以獲得書面授權。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應當制定貸後風險管理的內部授權制度和查詢管理流程。
第十五條信用服務中心可以根據個人申請有償提供自己的信用報告。
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制定相應的處理程序,對申請人的身份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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