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和公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並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並表監管;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體系,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九、負責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數據和報表的統壹編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指導和監督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
十壹、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
十二、信用危機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接管或推進機構重組;
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經營、經營不善等情形被撤銷的;
14.查詢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相關行為人涉嫌金融違法的賬戶,凍結涉嫌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的司法機關的申請;
十五、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銀行業金融機構非法經營活動予以取締;
十六、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機構,是國家的中央銀行,全面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制定國家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是研究制定金融法規草案;
第三,制定金融業務的基本規章制度;
4.負責貨幣發行,調節貨幣流通,維護貨幣穩定;
5.管理存貸款利率,設定人民幣對外幣的匯率;
六、編制國家信貸計劃,集中管理信貸資金,統壹管理國有企業流動資金;
七、管理外匯、金銀和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8.審批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立或者合並;
九、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審計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
十、經理國庫,發行政府債券;
十壹、管理企業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管理金融市場;
十二、代表政府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管理全國保險企業。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董事會,作為總行的決策機構。
理事會的主要任務如下:
首先,考慮金融方針和政策;
二、審查有關年度國家信貸計劃、現金計劃和外匯計劃的重大問題;
三、確定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立、合並、分工原則;
四、研究涉及財政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本轄區內履行中央銀行的有關職責,具體領導和管理本轄區的金融事業。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為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資金調度、工作協調、信息提供和人員培訓等服務,支持其業務發展。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協調和仲裁專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差異。
第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不直接辦理企業和個人的存款和貸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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