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論貸款時,我們經常聽到兩種貸款形式,壹種是信托貸款,另壹種是委托貸款。那麽什麽是信托貸款呢?兩者有什麽區別?讓我們仔細看看。
所謂信托貸款,簡單來說就是受托人根據事先約定的用途、利率和期限,以貸款形式發放客戶資金,並負責在資金到期時按時收回的壹種金融業務形式。銀行在分配這筆資金時,對分配對象的選擇和資金的使用具有高度的自信心,也可以借助信托公司的信譽和資金管理優勢增強資金的安全性。
那麽,信托貸款和委托貸款有什麽區別呢?
首先,資金的性質不同。
委托貸款只是對資金用途做了壹些調整。本應撥付資金的委托單位本應被金融信托機構的貸款所取代,委托單位與使用單位之間的關系變成了信托機構與受益人之間的信貸關系,但這壹變化並未對資金性質產生任何影響。在這方面,信托貸款使用信托存款和自有資金,在保護受益人收益的前提下自主選擇分配對象和用途,因此資金的性質和用途在本質上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具有銀行貸款的特征。
其次,對信用的影響不同。
由於委托貸款只是根據委托單位的意願使用委托資金,委托資金壹般可以視為壹次性的,因此對信貸計劃的影響不大,信貸規模的擴張相對較小。另壹方面,信托貸款是壹種重復的貸款形式,資金將繼續以循環的方式運作,因此將對信貸規模和信貸計劃產生很大影響。
以上就是信托貸款和委托貸款的區別,希望能給妳帶來壹些幫助。
銀行可以從信托公司借錢嗎?
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票據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國債。
從事同業拆借;
(九)代理買賣外匯;
10 .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十壹)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
12 .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三)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業務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且不得投資於非自用房地產。
商業銀行不得投資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境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本法施行前,商業銀行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中資銀行可以從事信托投資業務嗎?
不是的,信托和證券部門歸銀監會管理,銀行歸銀監會管理,分屬不同的部門。這是由中國的金融體系決定的。
根據中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業務,也不得投資於非自用房地產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
擴展數據
投資銀行的財務咨詢業務,特別是上市公司壹系列證券市場業務的策劃和咨詢業務。
主要指投資銀行在股份制改造、上市、二級市場再融資以及並購重組、資產出售等重大交易活動中提供的專業財務建議。
經營資金財產委托、代理資產托管、融資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與投資等。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清理整頓財務公司的要求,中國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主要限於信托、投資等代理業務。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少數確有需要的機構可以兼營租賃和證券業務,發行壹年期以內的專項信托受益債券,用於特定對象的貸款和投資。
銀行可以發放信托貸款的介紹到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