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養老補貼是黨和政府關心農村老年人的政策性補貼,其特點是對象特別非市場化,基層政府強制執行。所謂“特殊對象”,就是只有達到壹定年齡的農村老人才能享受這種補貼。所謂“不考慮市場交易”,就是這種補貼不需要老年人預先支付,政府單向給這些老年人補貼。
所謂“基層政府和組織必須實行人民強制”,就是黨和政府對農村老年人的這種關懷必須真正落實到具體的人。根據國務院有關部委、中央紀委和地方紀委的規定,經基層人民政府和有關組織公開審核報批後,由區縣財政將補貼資金直接計入每個老人的存折和存款憑條,嚴禁貪汙、挪用和任意扣劃。違者必究可見,隨意克扣農村老人養老補貼肯定是違法的。也許銀行會說,“老人的子孫欠銀行錢,就是老人欠了錢,理所當然要還債。”
在我看來,銀行的這種說法和做法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因為,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公民年滿18周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獨立參與各種民事行為,即所謂的“成年人”,如向他人借款、向銀行貸款等,同時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義務。本案中提到的“老年人的兒孫從銀行借的錢”,這些兒孫早已是“獨立行使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成年人”的法律主體。既然銀行借錢給子孫,當然只能依法還。為什麽他們要扣老人的補貼?
可能有人會說:“俗話說,子承父業!”,我說:錯了。我國法律規定的原則是,每壹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獨立行使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只有壹種例外,即未滿18周歲的有限責任人或者未滿8周歲的無民事責任人在對外交往中造成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請問:本案中老人的兒子借錢時是否不滿18周歲?所以銀行扣老人補貼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第二,當然也有例外。比如壹個老人的兒孫去銀行貸款,銀行要求他們公開貸款擔保人,老人確實自願為兒孫提供擔保。比如“老人親自帶著兒孫到銀行,接受銀行的擔保能力審核並全程錄音,充分了解兒孫要向銀行借款,充分了解提供貸款擔保的法律後果,並親自簽署了貸款擔保合同。”此時,老人已經成為兒孫借錢的法定“貸款擔保人”。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老人有法定的責任和義務,即子女和孫輩不能向銀行償還到期貸款。請問:本案中的老人是兒孫借錢的“擔保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