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任何壹筆不良貸款都可以核銷,必須符合壹定條件,中央政府對貸款核銷有著嚴格的法律程序。必須是經過多種努力認定沒有任何收回或者減少的可能性,已經成為呆賬的不良貸款。
當該筆貸款核銷之後,會給與壹定補償(額度視情況而定),因此這種貸款的主體壹般是享受國家政策扶植的國有企業。核銷並不是對銀行的損失。因為核銷可以沖掉壹些死賬,讓銀行整體的不良貸款率下降。
擴展資料:
貸款核銷是“呆賬貸款核銷” 的簡稱,銀行按規定將呆賬貸款或貸款損失予以核銷的壹種制度。
根據財政部《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賬準備金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
呆賬貸款額每筆5萬元以下的,由地方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財政機構進行審批;
呆賬貸款額每筆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省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財政機構進行審批;
呆賬貸款額每筆10萬元以上的,由各專業銀行總行根據下級行和省級中央財政機構的意見審批,報財政部備案。
在具體執行中,審批金額有所調整。各銀行和中央財政機構在貸款核銷審批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貸款核銷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審批或違反有關規定進行審批,違者將追究其相應責任。
不是任何壹筆不良貸款都可以核銷,必須符合壹定條件,中央政府對貸款核銷有著嚴格的法律程序。必須是經過多種努力認定沒有任何收回或者減少的可能性,已經成為呆賬的不良貸款。
核銷呆賬是用利潤來核銷的,因此會減少銀行當年的收益,但是壹般銀監局對銀行又有不良貸款率的指標要求,因此各家銀行必須綜合考慮利潤和不良指標,來決定是否進行核銷 。在現行政策下,不良記錄是不允許消除的,消除的唯壹途徑是經由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申訴,如核查屬實即可消除。
核銷的貸款還款:
銀行已經核銷的貸款,銀行可以要求法院繼續執行已經核銷貸款的借款人。 《金融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金融必須建立呆賬核銷後的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或與被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金融對已核銷的呆賬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並對已核銷的呆賬、貸款表外應收利息以及核銷後應計利息等繼續催收”。
呆賬債權核銷僅僅是銀行內部賬面上的處理,屬銀行“內政”,壹般情況下,不具有對外免除債務的性質,不發生呆賬債權實體消滅的後果。呆賬債權核銷之後,銀行並未免除貸款人的還款義務,反而要積極主動地催收其全部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