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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欠我錢,我想起訴可以要多少利息!

別人欠了妳錢,是否保有借條?如果借條上約定有利息的,則最好按照借條上的主張利息:

①此時,如果年利率高於15.6%的,高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②如果低於15.6%的,所有的利息壹般都可以得到保護;③約定無息的,不保護利息;

如果沒有借條的,則壹般按無息貸款處理,請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

“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並不意味著無法主張利息,只是法律不對這部分利息采取強制手段執行,從民法角度上來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習慣法上的要求,只是實證法需要保證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轉,因此這部分超出的債務作為“自然債”處理。

如在最高法院最新發布的司法解釋修正案中,將“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32條”進行修改。按照新修訂的司法解釋,壹個借貸行為,如果發生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貸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這壹時間段的利息,應按照24%的保護上限利率確定,而2020年8月20日之後的利息,應該按照起訴時的4倍LPR保護上限來判決。在該回答作出時,對應的公示LPR為3.85%,即法律只保護年利率15.6%的部分,剩下的當作自然債務處理。

無書面約定下,如果存在口頭約定的,如果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其存在,壹般也作為自然債處理,如果壹方自願履行的,法律也不加禁止,只是不會強制執行,因此,在民間借貸中,目前壹般主張15.6%的利息比較合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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