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西金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劉忠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進行壹審公開宣判。同日,防城港市防城區原區委書記莫小林受賄案壹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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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金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劉忠
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壹審宣判
12月20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西金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劉忠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進行壹審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
2007年至2013年,劉忠利用其擔任柳州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在柳州市商業銀行、柳州銀行辦理貸款、入股柳州銀行、承攬銀行的營業網點裝修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財物,***計折合1307.7283萬元(其中920.2279萬元未遂)。
此外,2010年至2013年11月,柳州銀行違反《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規避銀監部門監管,超授信集中度向中美天元集團旗下的公司簽發各類貸款;劉忠作為柳州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親自簽發66筆,違法發放貸款68.7448億元。
柳州中院認為,劉忠身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劉忠身為柳州銀行董事長,在柳州銀行發放貸款過程中,還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均應依法懲處。
鑒於劉忠絕大部分受賄系未遂,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等,法庭遂依法作出判決:對劉忠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110萬元。對受賄款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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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區原區委書記莫小林受賄案壹審宣判
同日,防城港市防城區原區委書記莫小林受賄案壹審宣判。
12月20日,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防城港市防城區原區委書記莫小林受賄壹案,對被告人莫小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對莫小林退出的贓款207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依法追繳未退出的贓款1187萬元,沒收上繳國庫;沒收莫小林違法所得,即坐落於東興市河洲路21號1棟2單元2203號房產壹套。
經審理查明,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莫小林利用其先後擔任防城港市商務局局長、防城港市防城區委員會書記、防城港市江山半島旅遊度假區工作委員會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張某鋒等個人和廣西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單位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特定關系人梁某非法收受或索取上述個人和單位的財物***計151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