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監管部門對貸款資金回流借款人的貸款銀行進行嚴格監管和處罰已經成為常態,所以,部分銀行由於借款資金回流借款人被處罰也就是正常的了。
受托支付是貸款人(銀行)控制借款資金用途的常用手段,但實踐效果很差。借款人為了更方便的控制使用貸款資金,不僅讓供應商轉回資金,有的還通過關聯企業、關系人多次轉賬最終轉回到借款人賬戶上。作為貸款人的銀行,對比較復雜的資金回流交易很不好認定,但監管機構有更多的手段,可以追查到轉出轉入賬戶的上壹個賬戶、上上壹個賬戶的路徑,通過分析比對很容易認定信貸資金回流事實,處罰起來毫不留情。
根據規定相關責任人對機構違規處置不良貸款行為負有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有相關違法行為的企業或個人可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企業資金回收風險產生的原因:
企業資金回收風險的產生受內因和外因的影響。
外因表現為企業所處的大環境,即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財政金融政策的影響。在市場經濟下,出於更多地占有市場和擴大 銷售的競爭需要,信用被廣泛采用。信用可以說是壹把雙刃劍,壹方面為企業發展提供了機遇。
另壹方面加大了企業的資金回收風險,加大了壞賬的可能。另外在財政金融雙緊縮時期,整個市場疲軟,產品銷售困難,企業間三角債嚴重,資金回收困難。
企業資金回收風險產生的內因取決於企業決策和管理水平的高低。這種風險,是企業可調整控制的因素,只要企業制定相應的控制管理對策,就能在擴大銷售的同時,降低回收風險。
壹般而言需要資金回流的壹般原因有:
企業現金流太少;
未來還本付息的壓力大;
國家的政策等等。
需要資金回流的壹般過程:
提高信用條件;
催收應收賬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