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別人買房做擔保人,買房人不還房貸的,擔保人有義務承擔還款責任。擔保***分為“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其承擔的保證責任也有所不同。若是“壹般保證”,債權人只能通過訴訟途徑向債務人先行追償。只有當債務人財產被執行後仍有不足部分,才由擔保人繼續承擔還款責任。而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當債務人沒有能力還款時,債權人隨時可以要求連帶擔保人履行債務償還義務。因此,建議當事人請慎重考慮日後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後再做決定。最簡單的說,別人把妳“賣”了之後數著錢出去瀟灑了。而您呢,連錢都沒有摸到不說,還有義務當個“冤大頭”替他人清償債務,冤不冤?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壹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同被告。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