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時主張債權或按約履行債務。
⑴出借人應當及時行使權利。按照約定的還款時間及時向借款人催討借款,並盡可能留存催討憑證,以免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由此喪失勝訴權。如知曉借款人死亡,應盡早持借條等債權憑證向借款人的繼承人主張債權。如果借款人的遺產尚未分割,可以和其繼承人協商先以遺產償還債務、然後再行繼承;如果其遺產已經被分割繼承,可以要求繼承人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協商不成的,及時向法院起訴,同時可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凍結或扣押相應財產。
⑵借款人應按照約定的借款時間履行還款義務。如拖延還款,壹旦出現出借人死亡的情況,並不意味著借款就不用歸還,相反,如果已部分履行,也可能因缺乏證據而難以自證。所以在出借人怠於催討時,借款人應主動履行;如暫時不能按約歸還,也應向出借人說明事由,並獲得相應展期。
2.明確約定借款事項。
涉及自然人的民間借貸,壹定要出具借條等書面借款憑證,並在借條上寫明借貸雙方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聯系方式以及借款的金額、時間、用途、借款利息、還款時間和發生糾紛的管轄法院等。最好有基層組織、親屬或雙方***同的朋友等第三方予以見證,並在借條上簽字確認,這樣壹旦日後發生爭議,更有利於法院對事實的認定。
3.保留出借及還款憑證。
如今電子支付已被廣泛應用,出借及還款應盡可能地選擇網上銀行、支付寶、微信等電子支付手段,使支付留痕、查找便利。借款人如通過現金還款的,應及時讓出借人出具收條或通過短信、微信等電子信息確認收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