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貸款條件
貸款條件主要包括貸款利率和貸款時限兩個方面,並可采取壹定的懲罰性利率短期發放貸款。在央行最後貸款人制度給予援助時,受助者應當付出相應的代價,不僅可以包括懲罰性利率,也可以尋求其他方式,諸如附加性收費等。在貸款時限上,可以不確定壹個統壹的期限,但是也不能無限期,即最後貸款人提供的援助是存在期限,並且在期限屆滿時必須償還。這樣就保證了最後貸款人制度提供壹種穩定機制支持,而非保險的宗旨;同時也敦促銀行加強自身管理,提高經營效率,盡快走出危機。
明確援助方式的選擇
在銀行業逐步改制並全面開放的環境下,應當使最後貸款人的援助方式多樣化,適應不同的情況采取靈活的方式。
壹是嚴格限制再貸款方式。再貸款方式雖然壹定程度上能緩解金融機構的危機,但是對於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作用不大。相反,再貸款數額的增加加劇了中央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也使基礎貨幣投放無度,導致壹定程度的通貨膨脹。最後貸款人在救助有問題的銀行時應盡可能嚴格限制這種方式的采用。
二是謹慎實施再貼現窗口。在我國銀行業全面對外開放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往往會產生流動性不足、資不抵債甚至陷入危機或者破產倒閉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再貼現措施將會發揮最後貸款人功能。在實施時,應當保證再貼現利率高於同業拆借利率,在援助對象上確保受援者是在無法獲取其他融資渠道(譬如在同業拆借市場)時獲得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救助,避免商業銀行獲取再貼現資金後轉貸至同業拆借市場賺取利差,防止其產生對人民銀行的依賴。
三是規範公開市場業務。這是最後貸款人向銀行系統註入流動性、調節商業銀行流動性水平的媒介,是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制度的變形形式。從目前來看,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使用越來越頻繁,業務越來越活躍。
為適應不同的情況還可以中央銀行擔保、承諾等方式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在出現系統性危機時,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通常試圖向公眾保證,它將會采取堅決的措施,並且會限制任何金融動蕩的範圍。
銀行貸款與融資租賃的區別
1.融資額度。銀行貸款受國家宏觀調控及央行信貸政策的影響較大;而融資租賃的融資額度依客戶資質條件和設備價值決定,額度範圍較大;
2.融資期限。銀行壹般以壹年期以下流動資金貸款為主;融資租賃最長可為3年;
3.還款方式。銀行還本方式較為單壹;融資租賃可提供靈活的分期付款方案;
4.擔保方式。銀行壹般要求不動產抵押或經審核的第三方擔保;融資租賃主要依客戶資質條件靈活決定,壹般用購買的機床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