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銀行貸款,借款人款項用途與合同約定不符,擔保人擔保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3條規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如果擔保合同中對擔保期限為約定,則為屆滿期後6個月。如果約定不明,則為2年。
二、擔保合同無效後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應按如下情形處理: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於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種擔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銀行貸款,借款人款項用途與合同約定不符,擔保人擔保責任是否成立
擔保人具有聯貸責任,借款人還不了或不管,妳有責任清還借款及借款利息,還有費,遇期加倍利息費和執行費等,兩條路,壹是想法讓本人來還上,二是擔保人還上,否則麻煩更大!
四、銀行貸款,借款人款項用途與合同約定不符,擔保人擔保責任是否成立?
擔保人具有聯貸責任,借款人還不了或不管,妳有責任清還借款及借款利息,還有費,遇期加倍利息費和執行費等,兩條路,壹是想法讓本人來還上,二是擔保人還上,否則麻煩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