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人擅自處分,包括銷售、抵押、出租、以房抵債等行為造成的風險。
既然代持人是法律認可的持有房產證的業主,那麽其自然享有法律賦予的物權權利的,同時相關行為也是對社會公開的合法行為。
當然,在壹定情形下也是違反代持約定的違約行為,但違約行為的認定則僅限於代持人與被代持人之間,對善意的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善意的第三人,就是購房人、抵押權人、承租人等。這是被代持人面臨最直接的壹個風險;
(2)代持人被動產生的風險
第壹種:代持人因開設公司、投資、做生意等經營不善,導致背負債務,代持人的債權人為了追償債務查封保全或執行代持人名下所登記的該代持房產,代持房產最終被執行拍賣。代持人負擔了債務,如果代持人沒有足夠的資金實力,那麽即便被代持人向代持人追償,基本也是遙遙無期的債務了,最終丟了房子,傷了感情。
這裏面需要註意的是:壹旦被代持的房產被查封,即便實際所有人提出異議,意義也不大,這就是前面所說的我國法律認可的是登記為準的所有權人;即便此時被代持人向法院提起確權訴訟、要求過戶代持的房產,因房產上具有其他查封措施,查封解除前不具備過戶的條件,法院壹半會駁回起訴,訴訟途徑也是走不通的;
第二種,即便代持人沒有任何債務,但因代持人的配偶存在類似經營不善產生等背負債務的情況,其他債務人也有可能把代持人和代持人的配偶***同起訴,以夫妻***同資產和***同債務為由查封或執行該房產,產生同樣的後果。
第三種,代持人因為他人提供擔保而被牽連等情形,也會產生類似的風險。
(3)偶然的、不可預見的風險
第壹種,房產登記在代持人名下,其配偶提出離婚,將該房產視為夫妻***同資產進行分割訴訟查封該房產,由此代持房產因此將卷入家庭婚姻糾紛;
第二種,代持人因病因故等突然不幸離世,被代持的房產被作為遺產進行分割分配;
第三種,代持人因不可控的因素而對第三方造成侵權或巨額損失,比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打架致人重傷等情形,需要巨額賠償,也會導致被代持的房產被訴訟被執行;
第四種,代持人因其他未知的行為而被刑事指控,被代持的房產作為代持人的財產或贓款、賠款,而被沒收、被收繳;
除以上可以列舉可以預見可能發生的風險之外,其實還會存在各種可能性,但畢竟是對未來的想象,對未知的猜測,無法壹壹列舉。
當然,很多人會提到不管發生什麽不管怎麽樣,我的房子就是我的房子,法律還能不支持我嗎?是的,從法律角度來看,支持與否均有可能。
拋開法律裁判規則的變化、房產市場政策的變化等等因素不提,被代持人能否自圓其說並且提供充分、真實、有效、完整、客觀存在的證據對代持關系予以證明最為至關重要。
註意,筆者這裏用了非常多的形容詞,每壹個都不可省略,想讓法律讓法院相信妳,首先就要拿出充分的證據。想想剛才說的那些風險,把房產交給別人代持,還是要謹慎壹些,留心壹些,不要等到糾紛和問題發生了才如夢方醒,事後諸葛亮。
03.如要將房產交給他人代持,如何做才能消除風險?
明白地說,不可能,只要代持發生就意味著風險存在,如同出生意味著死亡壹樣,但我們可以做的並不是消滅風險,而是控制風險,控制風險即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
首先,代持實際就是壹種委托關系,這裏面包含著雙方確定的權利義務,但代持關系最主要的應是信任。因此如果必須要進行房產代持,壹定要找自己知根知底、感情深厚的家人、親戚來進行代持,畢竟血濃於水,有著家庭感情和家族榮譽的光環,大家不會隨意翻臉,即便有糾紛,也有親近的人居中調和,不至於壹拍兩散。實在沒有人選,親近的朋友、同學、同事亦可以幫忙,不論如何選擇,要能夠清晰了解雙方的關系和對方的人品、信譽、經濟狀況、家庭情況等信息,做好背景調查。
如果有失信記錄、有訴訟關系、有黃賭毒不良嗜好、有家庭紛爭等明顯情況,在選擇上應盡量規避。其次,代持人與被代持人雙方最好簽署明確的代持協議,這是最為直接有效的證據和法律依據,證明意義遠大於其他間接證據。通過代持協議,把代持的背景和原因講清楚,被代持的房產信息和房產價值固定下來,然後直接確認房屋權屬歸被代持人實際所有。
另外可以明確房屋抵押按揭情況、代持酬勞費用、房屋升值收益分配、代持期限、產權過戶配合義務、代持人違約責任、承擔責任方式及計算標準等。而且雙方互留身份信息,最好是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當面簽字按印,以確認簽署的真實性、合法性,規避冒簽代簽的情況發生。如果代持人已婚,協調代持人的配偶簽字確認時最好的,也可以加入擔保人、見證人等,佐證協議的簽署情況。
第三點,房屋的實際所有人最好直接持有和控制被代持房屋的產權證書、購房合同原件、發票原件、付款憑證、稅費單據、按揭還款卡、按揭協議等憑證原件,證明房產的實際出資和權益均是自己實際履行和控制。這壹點,不用過多解釋,大家比較通俗易通,特別是在走賬付款上,能在轉賬時備註上用途,比如“XX房的購房款”、“XX房的按揭款”,更好的反映履行過程,避免款項性質爭議。第四點,保留自己實際使用、控制代持房屋的相關憑證,比如水電費、物業費的繳納憑據,房屋鑰匙、房屋裝修合同和憑據,居住登記信息,出租合同等。
第四點,保留自己實際使用、控制代持房屋的相關憑證,比如水電費、物業費的繳納憑據,房屋鑰匙、房屋裝修合同和憑據,居住登記信息,出租合同等。在此提醒壹點,如果房屋用於出租,而房屋又有按揭貸款,很多人會直接要求租客將租金支付至代持人的按揭貸款卡,省事便利。但這種情況很容易產生爭議,代持人完全可以說該租金是租客支付自己房屋的租金,視為自己對涉案房產支付的對價和份額,容易引起爭議。
第五點,如果雙方願意配合,建議在簽署代持協議的同時,能夠通過公證處出具壹份不可撤銷的公證書,由代持人委托被代持人或被代持人指定的人全權配合代持房產的銷售、出租、還款等事宜。以便應急時候,該被委托人可以代替代持人配合被代持人辦理房產的過戶轉讓手續,減少風險,增加保障。其實房產代持要註意的事情很多,可以采取的措施也非常多,總之就是風險在哪裏,防控措施應就跟上到哪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