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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隱瞞,男子157萬買到兇宅耽誤終身大事,這是怎麽回事呢?

四川男子向某,2022年3月,他從小區鄰居處得知,其新購的這套房子裏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這讓他無比震驚,這意味著他買到了壹套“兇宅”。但購房期間,無論鏈家工作人員,還是賣房的房東,都不曾告知他這壹情況。

向某稱,該房在成都錦江區三聖鄉藍潤V客東都壹期。2021年1月17日,成都鏈家卓錦城店壹名員工帶他看了這套房子。當時,他覺得這裏離地鐵口近、房子采光也還不錯。因價格超出他的預算,猶豫了很久,最終還是決定買下來。

經鏈家中介約了房東,反復談判,他最後以157萬余元的價格簽下這套房子。向某說,他是90後,工作時間還不長,只能選擇按揭。他是按30年還款期限,向銀行貸了105萬。為了購買這套房子,父母把養老錢全部取給他,又向親戚朋友借了壹部分,才湊夠50余萬的首付。

購買這套房子,向某向鏈家支付了47299元錢中介服務費。按理,這個費用應該由買賣雙方***同承擔,但這次交易的中介服務費均由向某承擔。除此之外,他還支付了鏈家2000元的貸款服務費。

2021年5月25日,向某拿到新的產權證。當他得知其房屋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之後,開始向更多鄰居求證,經多位鄰居介紹,2020年1月,該房屋發生過幼童墜樓身亡事件。

鏈家稱自己也是受害者

確認上述情況之後,向某首先找原房東討要說法。他從女房東處再次確認了此事,向某說,女房東不認可他關於“非正常死亡”的說法,她認為這是意外,“這種事情誰也不想發生”,她備受打擊,和丈夫也因此離婚了。

女房東認為,向某作為購房人,當時沒有了解清楚,沒有問,而她正處於悲傷之中,不可能逢人就說這事。向某表示,這不是想不想說的問題,而是賣房方和中介必須履行的告知義務。

我註意到,向某和房東之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第5條載明:甲方確認該房屋在本人或直系親屬持有期間“曾經發生”、“未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殺、他殺、從該屋內墜出死亡、意外死亡)兩個選項。合同中選定的是“未曾發生過”。

合同還載明,如果甲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就前述事項隱瞞真實情況的,乙方有權撤銷該合同。如果房屋已經轉移給乙方,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本合同成交價回購,如果甲方不履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已付房款的雙倍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還約定:房屋上漲的價差、主張債權的律師費、乙方和經紀方因此所受的損失,也由甲方承擔。不過,這套房屋此次交易前屬夫妻***有財產,交易時雙方已離婚,簽合同的時候只有男方到場。

向某說,由於他反復找房東交涉此事,兩房東最後都將他的微信、電話拉黑了。他又回頭找推薦房子給他的鏈家公司,但鏈家表示,他們也是受害者。建議向某去起訴前房東,鏈家可推薦律師,但律師費和訴訟費最終將由他自己承擔。

鏈家兜底承諾遲遲未兌現

這件事給向某帶來巨大困擾,他稱本來計劃今年結婚,現在女朋友都不敢來他家住了。向某希望房東站出來,承擔其違約的後果,同時希望鏈家公司也積極承擔自己的責任。向某稱,他4月份就此事不斷找鏈家協商解決,但壹直沒有得到答復。

向某認為,鏈家違背了他們18大服務中“房屋篩查,最高原價回購”的承諾,鏈家官網上“二手房安心服務”承諾:“如成交房屋本體結構內曾發生過自殺、他殺事件,且鏈家未盡到信息披露義務的,鏈家將對購房人進行補償,最高至原價回購”。

7月初,向某將此事發到網上,鏈家開始和他協商此事,但沒協商出任何結果。7月21日,他又聯系媒體采訪此事,鏈家公司很快來人告訴他,鏈家會兜底原價回購房屋,“但是在法院判決之後,他們才會回購”。

如今,向某向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認定原房東和鏈家房屋中介,對交易房屋內出現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故意欺詐隱瞞,構成嚴重違約。目前,該院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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