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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亡房貸怎麽辦

1、繼承人繼承房產

貸款人去世後,其房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該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貸款人有遺產繼承人,那他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繼承其貸款債務。貸款人的遺產應當被用來償還其生前債務和應繳納款。

對於超出其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債務,繼承人可自行選擇是否償還。也就是說貸款人去世後,繼承人要將其貸款等債務償還。

2、繼承人放棄繼承房產

我國《繼承法》中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死者留下的遺產,那死者留下的貸款債務也會被壹並放棄,繼承人不需要償還。

房屋貸款,也被稱為房屋抵押貸款, 是由購房者向貸款銀行填報房屋抵押貸款的申請表,並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證、收入證明、房屋買賣合同、擔保書等所規定必須提交的證明文件,貸款銀行經過審查合格,向購房者承諾貸款,並根據購房者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和銀行與購房者所訂立的抵押貸款合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和公證,銀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把所貸出的資金直接劃入售房單位在該行的帳戶上。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主要有3種:壹是借款人方面的風險:個人借銀行(包括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的錢用於住房消費,如果不按期還錢便產生了風險,風險產生的原因有兩種: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前者是指借款人有意賴賬、詐騙、假借款、惡意不還錢;後者是借款人因失業、傷殘、死亡、離異等原因導致借款人不能如期還錢。

二是開發項目的風險:開發商經營不善,或挪用資金,造成項目不能完工,形成“爛尾”,借款人購買並用來抵押的房產成了“空中樓閣”;借款人購買的房產存在較大質量問題。這些情況將導致個人貸款的相關合同難以履行,使借款人和貸款行的權益受到侵害。

三是銀行方面也存在風險:對借款人情況審查不嚴;對開發商銷售情況、工程進度、售房款監管賬戶和保證金賬戶的資金流向情況控制不夠;缺乏與房屋土地部門必要的聯系,抵押登記不落實;檔案管理不嚴,丟失重要合同單據,由此造成銀行貸款風險。

在我國開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初期,由於當時住房緊張,法律也不健全,擔心個人出現風險後,無法使借款人遷出,向法院上訴,要求強制執行,但法院考慮到社會穩定,往往不受理這種訴訟。以住房作抵押,客觀上難以防範風險。其次,由於我們的房地產行政管理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住房產權證辦理緩慢,沒有產權證,辦不成抵押登記,抵押就做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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