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領導主動性
(1)以黨建為統領主動作為。在滬中資銀行保險機構要以黨建為統領,充分發揮金融系統各級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激發黨員先鋒模範作用,主動作為,高質量做好支持企業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金融服務工作。
(二)改進績效考核,完善疫情防控金融服務體系。在關鍵時期,在滬銀行保險機構要知行合壹、勇於擔當,深刻認識金融與實體經濟、金融與民生的關系,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法人機構應主動與大股東溝通,分支機構應主動聯系上級單位,完善績效考核體系,支持涉疫業務內部定價,適當降低利潤考核和預期增長比例,增加不良容忍度、社會責任承諾等非盈利指標在績效考核中的比重。同時,根據近年來上海銀行業保險業的良好運行情況,調整利潤分配和各項撥備運用政策,積極應對疫情對我單位經營管理的不利影響。
全力支持企業抗擊疫情。
(3)保障信貸供給,降低融資成本。上海地區銀行機構要準確評估疫情對經營管理的影響,多措並舉促進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合理增加,確保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全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力爭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下降0.5個百分點。
(四)單列信貸計劃,確保企業防控疫情的資金需求得到滿足。在滬銀行機構應單獨制定信貸計劃,確保足夠的信貸資源投向防疫企業和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對於受疫情影響資金需求不斷擴大的小微企業,符合條件的應積極增加授信額度,不強制要求提供額外信息或新的增信措施,並可隨時提款滿足企業臨時資金需求。
(五)處理突發事件,提高企業防控疫情的金融服務質量。在滬銀行保險機構要認真了解疫情防控重點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主動滿足疫情防控重點企業融資需求,堅持特事特辦、應急辦理,對涉及疫情防控的各類業務簡化內部業務流程,開辟綠色通道,確保業務辦理高效便捷, 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點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擴大產能,確保政策盡快見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點企業和受疫情影響的群眾和企業。
(六)用好各類專項政策,積極支持疫情防控重點企業。鼓勵開發性、政策性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上海分行和地方法人銀行積極運用人民銀行再貸款專項政策,對生產、運輸、銷售重點醫療防控物資和日用品的重點企業包括小微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支持在滬金融機構通過發行金融債券、專項用途債券等方式將募集資金用於疫情防控相關領域。對融資租賃公司發生的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融資租賃業務,鼓勵緩交或減免相關租金和利息,為醫療設備租賃提供優惠金融服務。
(七)強化保險作用。針對企業急需醫療物資和疫情防控物資的進口需求,鼓勵中國信保上海分公司積極開展進口預付款保險。對於因疫情受損的客戶,要全額賠償,快速賠付。鼓勵保險機構免費提供意外傷害和定期壽險,支持湖北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參與疫情防控。支持擴大意外保險、疾病保險等的保險範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加大對企業的資金幫扶力度,助其脫困。
(八)無貸款、無貸款、無貸款的,應當續貸。上海的銀行機構不得對旅遊、住宿、餐飲、批發和零售、交通運輸、物流倉儲、文化娛樂、會展等行業盲目放貸、斷貸或壓貸。,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陷入流動性困境的企業。對受疫情影響較大、近期有貸款到期的企業,要精準施策,積極與客戶協商具體還款方式和還款期限,提前做好續貸安排,充分利用不還貸款、年審制等方式確保應續盡續。鼓勵上海地區銀行機構對2020年6月30日前貸款到期但受疫情影響難以按時還款的客戶主動續貸,續貸期限不超過壹年。
(9)鼓勵銀行減免利息。鼓勵上海地區銀行機構在自身能力範圍內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貸款減免壹定期限的利息。各銀行可以針對具體的減免方式制定相應的規則。對受疫情影響嚴重但仍按期償還貸款和利息的企業,可在後續信貸業務中給予相應優惠政策。
(十)完善企業信用修復機制。各銀行可制定壹定期限的政策寬限期(可根據疫情變化進行調整)。在政策寬限期內,受疫情影響的相關行業企業因暫時無法償還到期貸款而逾期的,不收取罰息和復利,不會影響客戶的信用記錄。對於因疫情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企業,可以根據調整後的還款安排提交其信用記錄,並不強制將此類逾期90天或以上的貸款歸類為不良。
在受疫情影響的社會民生領域改進金融服務。
(十壹)暫停受疫情影響人員還款。對在新冠肺炎因感染住院或隔離的人員、因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的人員、參與疫情防控的人員以及因疫情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金融機構應適當傾斜信貸政策,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推遲還款期限。感染新冠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延期壹年,並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
(十二)加快受疫情影響的客戶理賠服務。保險機構應主動為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或因疫情受損的客戶設立綠色通道,簡化理賠流程,第壹時間對患病人員進行賠付,並加大對壹線醫務人員的財力傾斜。
優化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率。
(十三)創新“百日進軍萬企行”活動模式,實施精準服務。鼓勵在滬銀行機構創新方式方法,通過電話、在線咨詢、遠程服務等方式持續開展“百步惠企”活動,持續加大對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為企業特別是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提供咨詢服務,逐戶了解企業受疫情影響的情況和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實現企業需求與金融供給的精準匹配和高效轉化。
(十四)推進網上業務辦理,大力發展數字普惠。機構應大力推廣線上業務,包括業務申請、審批、簽約、還款等。,最大限度減少小微企業的線下接觸頻次。積極利用上海大數據銀稅互動、普惠金融應用等平臺解決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大力發展數字普惠服務,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融資成本。
(十五)積極加強與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的合作。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將繼續加大對保障防疫物資重點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支持力度。在滬銀行機構應積極配合本市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無還本續貸工作。積極關註各區出臺的優惠政策,充分利用各項補貼提升金融服務質效。
加強監測和監督
(十六)銀行保險機構的內部監控和監督。在滬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疫情期間業務經營和政策執行的監測監督機制,對違反相關規定、履職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內部問責。
(十七)實行免檢制度。轄內各法人機構應制定特殊時期豁免制度或豁免行為清單,各分行應加大對基層網點的業務指導力度,明確特殊時期申報請示流程;要積極向總行(公司)爭取特殊時期的各項豁免政策,明確豁免情形,充分發揮壹線業務人員和信貸審查審批人員的主動性,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
(十八)監管部門的監測和監督。在滬銀行保險機構應向監管部門報告疫情期間業務開展、績效考核改進、單獨授信計劃及盡職免責、續貸、減免利息、客戶信用修復等政策執行情況,具體報送要求另行通知。監管部門將對各機構的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視情況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資料:上海銀保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