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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用自己的公司擔保還貸合法嗎?

“以貸還貸”也叫“借新還舊”。這壹概念最早是由IMF等國際金融機構在上世紀80年代提出的。其目的是解決拉美國家的償債問題,緩解其金融危機。中國在外債管理實踐中也借鑒了這壹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國國內銀行貸款業務中,壹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在舊貸款尚未還清的情況下,重新簽訂新的貸款合同,用新貸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貸款。但是,由於現行金融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確界定“以貸還貸”的含義和性質,對其自身的法律屬性和相關擔保問題存在諸多爭議,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事實上,以貸還貸是借款人無力償還原貸款時,銀行不得已而辦理的貸款,因此是壹種特殊背景下的銀行貸款業務。在銀行貸款業務中,以貸還貸已成為壹種非常普遍的現象。但對於“以貸還貸”行為本身及其引發的擔保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差異。

中國銀監會提出七項信貸禁令。

壹位業內人士表示,銀行信貸業務中存貸聯動、貸款收費等問題之前就有。2011在銀行信貸規模越來越緊之後,銀行的議價能力迅速提升。為了獲得貸款,即使有些銀行的要求明顯不合理,企業也不得不同意銀行的條件。

比如在債務壓力越來越大的情況下,存貸聯動的操作開始增多。有的銀行發放貸款時,要求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有的甚至規定“存壹貸壹或存壹貸二”。

在2月7日銀監會召開的會議上,銀監會副主席周慕冰甚至舉例稱,某銀行蘇州分行2065+065.438+0向企業發放短期貸款654.38+065.438+00萬元,要求其中500萬元轉為承兌匯票存款。“再如,某銀行深圳分行明確要求客戶將貸款金額的45%作為定期存款存入。”

壹些銀行為了拓展中間業務,甚至借發放貸款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的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並收取費用。比如在沒有實質性服務的情況下,打著優惠利率、浮動利率的幌子,通過賬戶管理費、財務咨詢費等名義對部分利息收取額外費用。

“從去年三季報來看,大部分上市銀行的中間業務利潤增速遠高於全行。”壹位銀行業分析師表示,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這些中間業務都是由信貸業務衍生而來的。換句話說,從信貸盤子裏切壹塊利潤給中間業務。

上述業內人士還表示,部分銀行將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抵押物評估等本應由銀行承擔的成本以費用的形式轉嫁給客戶,導致客戶財務負擔不合理增加。

周慕冰在會上表示,信貸是銀行的傳統業務。商業銀行應嚴格遵循相關業務流程,自主組織信貸業務。貸款定價必須嚴格執行信貸和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銀監會提出了七條禁令,即不準轉貸、存貸掛鉤、以貸收費、以浮利分成、搭售貸款、上浮到頂、轉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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