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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典規定抵押權是怎樣的

民法典在2022年1月1日就正式生效了。公民的生活也會面臨比較大的變化,民法典規定的內容都是關乎人民生活、財產、婚姻等重大事項的法律法規。商人在經商時需要資金,壹般都會采取貸款的形式獲取資金,貸款很多采取抵押的形式進行。那麽民法典關於抵押權是怎麽規定的呢?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壹、依據民法典規定抵押權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抵押權的客體是抵押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不動產權利。設立抵押權並不轉移財產的占有,抵押物仍為抵押人所控制。實踐中會因債權轉讓或委托貸款而形成登記的抵押權人並非實際債權人的情形,因當事人對此均明知,應將債權受讓人或委托人認定為實際抵押權人。抵押財產的範圍是: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二、行使抵押權的要點是什麽

(壹)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財產。用於抵押的財產須為債務人或第三人享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根據《民法典》311條的規定,抵押權同樣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抵押財產的廣泛性。《民法典》規定的抵押財產範圍十分廣泛,采列舉式+負面清單式,主要包括不動產、動產、不動產權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其中不動產權利包括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以及礦業權、取水權、養殖權等準物權。隨著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的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相對分離,《民法典》322條規定了農村土地的土地經營權可以抵押,抵押權利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縮減至土地經營權,抵押財產範圍從“四荒”用地擴及所有的農村土地,因此本條刪除了“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再贅述。

(三)動產抵押與質押並存時的清償順位。同壹動產上既存在抵押權又存在質權時,根據動產公示的先後順序受償。動產抵押權以登記為公示要件,質權以占有為公示要件,先“公示”的優先受償。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於抵押權;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抵押權的使用對於大家日常生活有較大的影響,特別是房產租賃和買賣的過程中壹定要弄清楚房產是否有抵押權,抵押權的實質還是在於擔保債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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