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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新增的建築物是否屬於抵押財產?

新增建築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時,該土地上的新增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處置。但由於新增建築物不在抵押財產範圍內,拍賣新增建築物所得價款不得優先受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壹條: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

擴展數據:

關於房地產交易、轉讓和抵押的規定:

(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參考當地市場價格的各類房屋重置價格為基礎。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交易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交易價格,不得隱瞞或者虛假申報。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節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出售、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根據出讓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項目的,超過開發總投資的25%,屬於成片開發用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的,受讓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審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將房地產轉讓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壹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後,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後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在房地產轉讓後改變原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經原轉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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