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執行人積極履行法律文書確認的義務,積極糾正失信行為;
2.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完成履行;
3.積極與申請執行人協商,爭取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
失信被執行人的後果如下:
1.銀行等金融機構限制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的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向法院報告其存款情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降低失信人的信用等級,限制其誠信和合同評審資格;
3.如果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或公務員、中共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主體。,在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和榮譽稱號,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壹)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執行程序終結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能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執行的。
有收錄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重新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被執行人在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