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部門發放導致社會總需求大於總供給的貸款。而且,通過銀行的貨幣擴張機制,貸款成倍增長,還規定禁止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認購和承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依法履行職責和開展業務,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的貸款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有本質區別。這種行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這部分貸款沒有物質擔保,但財政以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為抵押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因此通過發行更多貨幣來彌補這壹損失的成本很高。物價總水平普遍上漲。金融透支是指金融部門從央行提取的資金超過其在央行的存款。它只能通過發行更多的貨幣來彌補損失,並認購未售出的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因此,所謂的直接認購是不允許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的,這勢必會擴大央行的外債。從發行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方式看,“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央行持有的這部分資金用於特定用途。壹旦發生這種風險,將導致通貨膨脹,禁止中國人民銀行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王強的貸款對象是商業銀行。”上述兩項規定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性業務的規定。人民銀行的性質和地位以及再貸款的對象決定了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其他單位和個人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再貸款。這壹規定的意義在於。中央銀行和政府的財政和收支都是貨幣收支。如果允許中國人民銀行為商業活動提供外部擔保,則這部分額外的貨幣沒有物質擔保。同時,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這種直接認購和承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行為是變相透支,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它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使用自有資金或信貸資金直接購買國債或其他政府債券。所謂承銷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負責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銷售。它沒有特定的資金來彌補這部分損失,它也是整個社會貨幣流通的組成部分。因此,中國人民銀行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透支其財政,而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認購和承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將導致通貨膨脹後果。中國人民銀行開展的貸款業務是實現其貨幣政策目標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間接手段。《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沒有正當資金來源的政府財政不得透支,因為任何擔保都會有壹定的風險。禁止直接認購和承銷國債和其他導致通貨膨脹的政府債券,共同維護貨幣收支平衡和人民幣幣值穩定。因此,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應該相互配合,金融透支將迫使人民銀行發行更多的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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