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以民間借貸為名,虛增借款金額、惡意制造違約,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的,屬於犯罪。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壹、準確把握“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1。“套路貸”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民間借貸為幌子,誘導或強迫受害人簽訂“出借”或變相“出借”、“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貸款金額、惡意制造違約、任意認定違約、毀滅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總稱。,並以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2.“常規借貸”與基於平等主體間意思自治的民間借貸關系有著本質的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在到期時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取得利息,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不會實施虛增借款金額、制造虛假付款痕跡、惡意制造違約、任意認定違約、銷毀還款證據等行為。在簽訂和履行貸款協議的過程中。在司法實踐中,應註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利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應認定為“套路貸”。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行索要債務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3.實踐中,“套路貸”常見的犯罪方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情況:(1)制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點對點借貸平臺等名義進行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貸等方式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後基於錯誤觀念,以“保證金”、“章程”等虛假理由誘導被害人簽訂“借款”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受害人之前貸款違約為由,強迫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款”協議或相關協議。(2)虛假的支付事實,如制造資金的運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增的“借款”協議金額向被害人賬戶轉移資金,制造所有借款已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然後通過各種手段追回全部或部分資金,但被害人並未實際取得或完全取得“借款”協議及銀行流水所示款項。(3)故意制造違約或者任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過設置違約陷阱、制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任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強迫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4)惡意提高貸款額度。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壹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關聯公司或指定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然後與被害人簽訂虛增的“借款”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單賬轉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累積“債務”。(5)軟硬兼施的“討債”。在被害人不償還虛增“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暴力、威脅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特定關系人索要“債務”。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未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並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給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五十萬元以上的; (2)虛增或虛增的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總資產的30%以上;(3)虛增或虛增利潤達到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