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查封車就是由於經濟債務糾紛等原因被法院禁止辦理註冊、變更、轉移、抵押解押、註銷、質押解除質押的車輛。而不禁止年審、臨時號牌、補領牌照等。查封有三種:分期付款車、全款車、犯罪分子使用車輛犯罪或者用贓款買車。查封有三種,第壹是分期付款車,拖欠銀行款項,銀行申請法院催款,法院給車管所發查封通知,禁止審驗等壹切業務。第二是全款車,車主欠帳,債權人申請法院先將車輛保全查封,然後判決歸屬。最後就是犯罪分子使用車輛犯罪或者用贓款購車,公安局為追回車輛,查封,禁止審驗,過戶等壹切業務。因為車輛所有人或是車輛本身的某些原因,可能會對車輛進行查封。查封車就是指該車輛被依法查封,在查封有效期內,對該車輛不得進行買賣、過戶、抵押、租賃等。車輛被查封的原因主要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所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或在執行過程中所采取的執行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零九條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第五百壹十條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