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屬於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超過1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根據該條規定,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行為人的欺詐手段或其欺詐行為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的損失。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對個人詐騙、單位詐騙分別在“二千元至四千元”和“三萬元至五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並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2.根據《決定》第十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二)揮霍貸款,或者將貸款用於非法活動,導致貸款到期無法償還;
(三)隱瞞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四)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到期後拒不償還的;
(五)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二)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3)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
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