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壹種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
提單等主要單據,代表貨物的所有權或證明貨物已經裝運。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信用證大多是跟單信用證。
光票信用證是壹種無單據的匯票支付信用證。有些信用證要求匯票附有非運費單據,如發票/預訂單等。,這也是光票信用證。
因為沒有附上貨運單據,出口商可以開出匯票,要求銀行在貨物裝船前議付,拿到提單。因此,光票信用證實際上具有提前獲得貨款的功能。
然而,壹些出口商與進口商關系密切。首先他們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把貨運單據發給進口商,方便進口商提貨,然後拿著幹凈的票向進口商收款。
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
它是指在出口地銀行議付之前,開證行有權不經出口商同意,即不事先通知出口商,隨時撤銷信用證或修改信用證內容。
當可撤銷信用證被撤銷時,如果通知行在收到通知前已議付並支付了出口商的匯票和單據,開證行仍應負責付款。
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
它是指信用證壹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出口商和有關當事人同意,開證行不得單方面撤銷或修改信用證內容。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匯票和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不可撤銷信用證對出口商收款更有保障,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
保兌信用證和未保兌信用證)
指壹家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另壹家銀行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和單據擔保付款。保兌信用證的銀行被稱為保兌銀行。
未保兌信用證(未保兌信用證)
指未被其他銀行擔保的信用證。不保兌信用證可以是不可撤銷信用證,也可以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擴展數據:
信用證是指銀行應進口商(買方)的要求,向出口商(賣方)出具的保證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
在信用證中,銀行授權出口商開具以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並按要求附上裝運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條件下按期到指定地點收取貨款。
用信用證付款的壹般程序是:
(1)進出口雙方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規定用信用證付款。
(2)進口商向當地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填寫信用證申請表,支付壹定的開立信用證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要求銀行(開證行)向出口商開立信用證。
(3)開證行應根據申請內容開立以出口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並通過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或代理行(統稱為通知行)通知出口商。
(4)出口商裝運貨物並取得信用證要求的裝運單據後,應根據信用證的規定與其當地銀行(通知行或其他銀行)議付貨款。
(5)議付行應在議付貨款後立即在信用證背面註明議付金額。
信用證有三個特點:
首先,信用證是壹種自給自足的工具。信用證不附在買賣合同上,銀行在審單時強調信用證與基礎貿易分離的書面認證;
第二,信用證是純跟單交易。信用證是憑單據支付現金,不受貨物限制。只要單據壹致,開證行應無條件付款;
第三,開證行承擔支付的主要責任。信用證是銀行信用的壹種,它是銀行的壹種擔保單據,開證行負有付款的主要責任。
信用證包含的內容
(1)信用證本身的描述。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失效地點等。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單據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他相關單據。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保證向受益人和匯票持有人付款的責任。
(7)國外證書大多註明:“除非另有規定,本證書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即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ucp600)辦理。”
(8)電匯賠償條款。
信用證的三個原則:
第壹,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性和抽象性原則;
第二,信用證的嚴格相符原則;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信用證的有效期是外貿企業向銀行交單議付的時間,而不是開證行收到單據的時間。
在外貿業務中,信用證是壹種比較新穎的結算方式,而信用證的有效期是壹個議付的時間,所以需要外貿企業了解才能順利開展外貿業務。
參考資料:
信用證-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