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關法規的滯後性與外部環境趨於完善並存
盡管我國與壹些發達國家相比,信托法律體系尚不完善,相對信托實際業務的需求仍顯滯後,如日本除基本法中設有《信托法》、《信托業法》、《兼營法》外,還設立了種類齊全的信托特別法,主要包括:《貸款信托法》、《證券投資信托法》、《抵押公司債券信托法》等等。但應當說當前我國信托業面臨的外部環境比起信托業發展初期,已發生了明顯改善。首先是法律環境的改善。
除2001年分別正式頒布、實施了我國第壹部《信托法》之外,同年還制定出了《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並在2002年5月再次對該管理辦法進行了大規模的修訂,同時《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也已出臺。其次是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全國保留的六十家信托投資公司已大部分完成重新登記,重新登記後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內控制度、資產質量、專業人才隊伍都進行了重大重組和整合,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有了較大提升。
特別是我國入世後,伴隨著經濟環境全球化的趨勢,信托業的國際競爭與合作日趨顯露,信托業的發展空間得以巨大拓展。與此同時,我國連續十幾年創造經濟增長率7%以上的奇跡,GDP總值2002年已超過10萬億元人民幣,經濟總量居世界第六位,財產積累和可支配主體多樣化,各類發展基金和公益基金的日益增加,居民個人的貨幣擁有量(居民存款已達10萬億人民幣)及金融性財產快速增長,國企改革和國有經濟的戰略性重組,要求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必須加以改革。
這壹切均要求迅速建立和完善壹個以法人信托市場、個人信托市場以及公益信托市場***同構建的信托市場體系,建立壹支專業化,高素質的信托理財機構和理財專家隊伍,提供種類齊全、多元化的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信托品種和相關服務。壹個信托業強勢崛起的時代已經到來。
(2)傳統業務的局限性與信托品種不斷創新並存
傳統的信托業務實際上大部分基本都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信托範疇,不僅容易產生運營中的不規範,而且也很難為信托公司的長遠、可持續性發展提供依托。雖然在當前特殊和轉軌期,還有部分信托機構較大程度的依靠資本市場投資、資金委托貸款等傳統業務維系,但是壹個更加廣闊的充滿希望和挑戰回歸本業的信托市場空間已經打開,壹大批觀念超前,按市場化規則運營的信托公司,運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場導向和社會需求開發出大量的創新信托產品,例如:基礎設施建設信托、教育信托、房地產信托、土地開發信托、MBO資金信托、租賃信托等等,從而使得信托業亮點頻頻,真正具備了金融支柱的態勢。
(3)總量規模的控制性與信托機構相對稀缺並存
中國的信托機構自改革開放以來,最高峰時達壹千余家。經過最近壹次的重組整合之後,只保留了六十家,從數量上有了大幅度縮減,從業態的影響以及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度上表面看似乎有所減弱,但與之相伴而至的是信托機構作為壹類可以提供多元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同時具有了資源的稀缺性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2]第5號令,《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托投資”字樣。面對我國巨大的信托市場需求,現存的信托機構無疑面臨著壹次空前難得的發展機遇。
(4)分業管理的專業性與信托業務多元化並存
我國目前采取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在對信托業規範管理的同時,也對信托業“金融超市”的特色帶來壹定約束,但分業經營的管理模式對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也同樣具有約束效應。
相比之下,信托業由於其經營範圍的廣泛性,產品種類的多樣性,經營手段的靈活性和服務功能的獨特性,可以對不同種類的市場需求和服務對象,通過信托品種的創新設計、組合運用,對信托財產和自有資金采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融資、租賃等多種方式,全方位滿足各類市場需求,具有極明顯的綜合優勢。
信托業的優勢展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產權靈活配置。信托關系依據主體自治原則,可以設計出壹種全新的信托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結構。信托當事人壹經簽訂信托合同,就把運用、處分、管理權分離給受托人。信托合同對信托財產的運用、管理、處分有著嚴格的規定,受托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範圍和方式進行運作。這種利用信托受益權對法定權利進行重新劃分的機制,是壹種受法律保護的科學的制度安排,是信托所特有的制度優勢。
(2)破產風險隔離。根據信托財產獨立性要求,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及其他信托財產相區別;受益人除享有約定的權益外,不得在信托存續期間對信托財產提出要求。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制度最重要的法律原理。它使得壹項信托業務的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財產,受托人的固有財產以及其他的信托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開來,大大減少了信托財產所面臨的風險。
(3)信托機制具有混業經營的功能,具有天生的混業經營優勢。信托財產形態多樣,可以是貨幣、有形資產、知識產權、動產、不動產等。信托財產運用方式亦同樣具有多樣化、個性化等特點,它可投資於證券、實業,也可用於租賃、擔保、貸款等。在我國目前金融分業經營的體制下,信托(投資)公司是惟壹可以涉足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及連通實業與金融的多功能金融機構,可以在三者市場之間進行流通、結合,充分發揮投融資的雙向功能。
(4)信托創新具有個案化、靈活性的特點。信托之所以能夠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獲得廣泛應用,關鍵在於其更能體現以人為本,可以根據不同投資者的喜好和不同項目的特性,量身定做各種個性化的非標準信托產品,通過集合投資、專家理財,最大限度地滿足不同投資者多樣化和特定的需求。這種可以根據委托人的喜好和不同項目的特性進行個性化、靈活性產品設計的優勢,是其他金融機構所無法比擬的。
3.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創新
信托財產轉移與管理、長期規劃、彈性靈活是信托的主要內在機制特征,信托應用空間十分廣闊,而創設信托所要實現的目的,與法學家們的想象力壹樣是沒有限制的。所以信托創新將會隨著人們需求的變化而不斷發展。同時,信托理財專業化的趨勢亦愈加明顯,理財效率將進壹步提高。資產證券化、年金信托、表決權信托、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治理中的持股制度安排、社會福利與社會公益事業的運行機制等將成為信托創新的重要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