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托貸款和委托貸款有何區別?
張震宇:信托是由信托公司辦理的。委托貸款是由銀行來辦理的。信托貸款是指信托機構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運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資金,對自行審定的單位和項目發放的貸款。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委托貸款的對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貸款的對象和用途由信托機構自行選定;國家對委托貸款的管理較松,而對信托貸款的管理則與銀行貸款壹樣偏嚴。和銀行貸款相比,信托貸款的利率有壹定的浮動幅度,因此,信托機構可以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對壹些企業特殊而合理的資金需要給予支持。
二、委托合同與信托合同的區別?
信托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如下:
壹委托合同,受托人所處理的,是委托人的事務。顧名思義,包括但不限於財產;信托合同,受托人所管理或處分的,則壹定是而且僅僅是委托人的財產,包括財產權利;
二委托合同,無論受托人以誰的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委托人歸根結底要受受托人同第三人所訂立的合同的約束的;信托合同,受托人必定以自己的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委托人是完全不受所訂立的合同的約束的;三委托合同,無需壹定是要式合同;信托合同則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也就是要式合同;四委托合同,可以是受托人收取報酬的,也可以是受托人不取報酬的;信托合同,則受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五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是不可單方撤銷的
三、信托貸款和委托貸款有何區別?
壹、資金性質不同。
1、信托貸款是金融信托機構用吸收的信托存款和部分自有資金,在保證受益人能獲得應有收益的前提下,自行選定項目和對象發放貸款,從而具有銀行貸款的壹般特征,實質上改變了原來資金的性質和用途。
2、委托貸款只是在資金的運用上改變了形式,委托單位的撥款改為金融信托機構的貸款,委托人和用款單位之間的借貸關系變為金融信托機構與受益人之間的信用關系,但這並未改變資金原來的性質。
二、對信貸計劃影響的程度不同。
1、信托貸款的表現形式為貸放與收回反復循環,資金不斷周轉使用,因而對信用規模和信貸計劃影響的程度較大。
2、委托貸款是金融信托機構受單位的委托代為運用委托資金,委托資金的運用多表現為壹次性,所以對綜合信貸計劃影響不大,信用規模擴張的程度也較小。
三、管理方法不同。
1、信托貸款國家則視同對銀行貸款的管理比較嚴格。
2、委托貸款國家管理較松。
四、法律關系不同。
1、信托貸款的法律關系為信托,
2、委托貸款的法律關系為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