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可測性而言,在計劃經濟下,貸款規模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所要求的數據統計基本完備。 就可控性而言,雖然各級政府對貸款存在幹預,企業和地方政府超計劃貸款需求會形成“倒逼機制”,但只要中央政府認為必要,采取措施貸款規模可控。
就相關性而言,在計劃經濟下,貸款規模同經濟增長和物價上漲之間有較高的相關性。企業資金主要是銀行供給,貸款增加,企業生產規模擴大,經濟增長加快,企業生產規模擴大意味著勞動力投入增多,工資等現金支出增多,導致消費物價上漲。另外,貸款規模直接影響社會總需求。在計劃經濟下,貸款是增加貨幣供應量的唯壹渠道,貸款規模與貨幣供應量有非常高的相關性。而貨幣供應量的多少對總需求的影響是至關重要的。
貸款規模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存在局限性。在貸款規模與貨幣供應量有相當穩定關系時,貸款規模才與經濟活動有穩定的相關性。失去了嚴格的計劃體制,這種相關性同時也失去了。貸款規模可控性的基礎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信貸資金分配體制,隨著體制的變遷已經是單存控制貸款規模困難而且不合理。
以上的研究可以得出壹個基本的結論,即信貸規模(年度新增貸款)不適宜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央行不宜和不應控制信貸規模。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5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由此可見,法律亦未將控制信貸規模的功能明確賦予中國人民銀行,也沒有明確將新增信貸量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
實際上,在金融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的基本趨勢下,連貨幣供應量與國內經濟活動的聯系都日趨松散,貨幣當局對貨幣供應量的控制也越來越困難(即可控性下降)。在此背景下,信貸規模繼續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已變得不切實際。事實上,各國的政策實踐表明,目標制度的靈活性、透明度及可信賴度已經成為各國貨幣政策中介目標選擇的關鍵要素。
當然,信貸規模這壹指標對於觀察宏觀經濟的運行是有用的,我們不能因為它不適合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就忽視它。在壹定程度上,它是觀察我國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的壹個晴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