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房產證雖然是產權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律憑證,但並不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該是婚後的財產,或者財產來源應該細分為婚前和婚後兩部分。
二、新婚姻法關於婚後財產歸屬的規定:
1.婚後夫妻雙方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分割。
首先明確了物權,無論是壹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都是同壹財產。
其次,明確產值,也就是房屋的價值,是按市場價計算的,而不是按原購房合同金額計算的。第三,區分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應先刪除貸款部分。也就是說,取得房屋的壹方向未取得房屋的壹方支付房屋價值的壹半,取得房屋的壹方另行償還剩余本息。
2.夫妻壹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取得房產證。離婚時,按照《婚姻法》最高人民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分割房屋。由於夫妻壹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該房屋屬於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壹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取得房產證。婚後夫妻雙方償還的房子是壹樣的。離婚後,房屋雖為壹方婚前購買,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和夫妻共同償還部分應視為同壹財產,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需要註意的是,* * *的還款部分,無論是壹方以個人工資償還,還是以雙方工資償還,都應認定為夫妻* *的財產。當然,如果壹方確實能證明其還款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麽這部分就不應認定為夫妻財產。
4.如果夫妻壹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離婚後的房產證雖然是產權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律憑證,但並不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該是婚後財產,或者財產來源應該細分為婚前和婚後兩部分。
5.夫妻壹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者壹方以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對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分割,依據的是《婚姻法》最高人民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無法協商的,不宜由人民來判斷房屋的歸屬,應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取得房屋產權證後,任何壹方均應另行提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明確解釋了不應判決房屋權屬的範圍,包括:
(1)購買福利政策性住房(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如果購買上述三套房屋,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不宜直接判定房屋權屬。
6.子女離婚後,房子的分割在民法典中有規定。父母婚前所作的貢獻視為對子女的贈與,除非另有約定,但母親婚後所作的貢獻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實踐中還有壹種情況:離婚時,壹方突然提出買房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捐的,並拿出壹張欠條證明。在這方面,通常的做法是,
首先看對方的態度。如果對方不承認,壹般不會對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所以這種情況下,分割房子的時候會告訴主張借錢的壹方可以另尋他案。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後分割的房產證上除了夫妻雙方的名字,還有孩子的名字或者父母的名字。對此,壹般不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當事人另案處理。(2)根據當事人申請,中止案件審理,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財產分割訴訟,再根據財產分割判決結果分割夫妻部分房屋。
8.婚前雙方出資買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列了壹方的名字。在上述情況下離婚的,房產證上列有壹方的名字。如果對方在買房時不承認自己出資,認為房子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分割。在不能證明自己出資且未捐贈給壹方的情況下,不能保護另壹方的權益。換句話說,即使對方給了錢,也不能證明投資行為,不能判斷壹方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