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夫妻的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壹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簽名或者壹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第壹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將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壹方所欠債務。
第壹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壹)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
(二)壹方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